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发布日期:
未成年人打赏主播2万余元 检警协作全额追回
  ■ 通讯员 曾楷
  【案情回放】今年4月初,贞丰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丽(化名)涉嫌盗窃案时,发现小丽将未成年被害人小芳(化名)银行卡绑在自己的微信上,后将该银行卡内资金用于打赏网络主播及生活消费。该院办案检察官和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积极沟通协作,由公安机关进一步开展侦查。
  侦查期间,办案人员与该网络平台开发商广东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了联系,并请求当地公安机关给予协助,对企业负责人进行释法说理,明确告知未成年人打赏主播属于违法行为,其监护人可以要求公司返还。该案中小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打赏消费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属于效力待定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才发生效力,小丽法定监护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小丽打赏主播行为无效,网络公司应当予以返还全部打赏金额。
  经过多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沟通,最终督促该公司和小芳及法定代理人签订了退款协议。近日,该公司将22696.00元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小芳。同时,承办检察官立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对该公司提出了规范其经营行为的相关建议,并告知其违法经营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解析】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的行为无效,网络公司应该依法返还。
  检察官提醒,不能将银行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等告诉他人,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绑定别人的微信等,同时也建议家长不轻易开通免密支付方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未经他人允许将他人的银行卡绑在自己微信、支付宝,将银行卡内的钱用于消费等是违法犯罪的行为。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15 DDCPC.COM 法制生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制生活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