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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资金 两男子获刑
■通讯员 覃家改 吴胜党
【案情回放】2022年10月,莫某在福建某地向他人出租银行卡并到银行柜台和ATM机帮助取款,期间,其好朋友王某因经济困难向莫某甲打电话借钱,莫某告知王某其在福建出租银行卡并帮助他人将违法犯罪所得钱款取现,可以获得高额薪酬,并向王某推荐介绍,王某同意后乘车前往福建。
2022年10月至11月期间,莫某和王某明知是转移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向他人出租多张银行卡并分别帮助取现13.55万元和11.9万元,莫某获利6500元,王某获利5500元,经查二人所取的现金系诈骗份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所得赃款。
【法律解析】荔波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出庭支持公诉,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莫某、王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并在检察办案环节自愿认罪认罚,莫某积极退赃,法院遂分别判处该两人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和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各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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