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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中院发布4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 通讯员 潘雨 记者 罗翔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持续增多,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四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提高群众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意识,警醒社会公众以案为戒、遵纪守法。
案例一:出售购房业主信息
被告人邹某为一售楼部工作人员。2018年10月,橱柜店老板刘某为发展业务,给邹某微信转账5000元,邹某获利后通过微信向刘某发送了一张内容为购房业主姓名、联系电话的电子表格,包含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45条。2019年5月,邹某通过微信向刘某发送了一张包含姓名、联系电话的电子表格,包含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54条,刘某向邹某微信转账1000元。邹某通过微信向装饰公司工作人员欧某提供包含购房业主姓名、联系电话的电子表格,共计公民个人信息354条,欧某向邹某微信转账1500元。
查明以上事实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邹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500元。
案例二:收集快递面单售卖
2022年7月,张某、郑某流窜至贵阳市境内,向某快递公司装车员潘某、罗某许以0.8元/条购买含有姓名、电话、购买物品等信息的快递面单。潘某、罗某偷拍快递面单,由潘某打包照片出售给张某、郑某,张某、郑某二人再转卖他人。
期间,潘某利用其与张某、郑某二人联系和结算的便利,以0.5元/条、0.6元/条向罗某结算快递面单,从中赚取差价。张某、郑某二人共同出售快递面单非法获利22365.35元,其中张某分得11515.35元,郑某分得10850元。潘某、罗某二人共同出售快递面单,非法获利7088元,其中潘某分得4753元,罗某分得2335元。
查明以上事实后,法院依法判决张某、郑某、潘某、罗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某、郑某、潘某、罗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收缴违法所得。
案例三:非法提供群众信息获利
被告人黄某与沈某系恋爱关系。被告人黄某根据合同在指定的地点为群众开通电子医保卡,黄某组织沈某、胡某等人到都匀市、平塘县、荔波县等地为群众开通电子医保卡过程中,在群众不知情的情况下趁机将群众的手机号码和验证信息进行售卖,由上家为相应的手机号码在淘宝、微信、抖音、京东、淘特等APP注册,根据注册的数量得到相应报酬。黄某违法所得共计214517.59元,胡某违法所得共计25864.25元。
查明以上事实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沈某、胡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黄某、沈某、胡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案例四:利用职务便利售卖客户信息
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谢某为某营业厅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来办理业务客户的手机号及用客户个人信息注册的抖音、淘宝、SOUL、京东等APP的验证码通过微信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13581.81元。
查明以上事实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谢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手机一部;在黔南州州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注销谢某违法微信号、支付宝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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