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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滥伐林木获刑又获罚
■通讯员 张翔 李聃柰 记者 罗翔
  【案情回放】2022年3月23日,被告人陈某、王某经预谋后,在未征得村民同意情况下,盗伐惠水县涟江街道某处山林中的树木。陈某、王某二人准备运输盗伐的木材到贵阳销售时被抓获。案发后,经测算:被砍伐林木为马尾松,伐桩共计53个,被砍伐林木总蓄积为34.91立方米,折算材积共21.71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8684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王某分别缴纳补植复绿费2000元,共计4000元。二人行为触犯了构成滥伐林木罪。因王某在2021年9月27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撤销对罪犯王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陈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1年6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龙某分别向惠水县芦山镇三户村民分别购买了三处地点的山林后,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经测算,以上三处地点共计滥伐马尾松49株,林木立木蓄积20.27立方米,材积12.61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5044元。案发后被告人龙某主动交纳2500元进行异地补植复绿,现已验收合格。近日,经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龙某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1年8月,被告人孙某向惠水县断杉镇村民杨某购买得其管理的林木后,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砍伐手续情况下,擅自进行砍伐,被当场查获。经测算:此次砍伐林木102株,树种为马尾松,活立木蓄积43.78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10892元。被告人孙某在到案后,主动交纳补植复绿费人民币5000元进行异地补植复绿5亩,现已验收合格。经法院审理,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资源产地,森林资源的保护与人们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即使是自己栽种的林木,没有取得相关部门发放的许可证,也不能私自采伐,否则视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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