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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野生“芝麻剑” 两男子被判刑
本报讯(通讯员 赛珊 向冬雪)2023年2月28日,平塘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张建某、张明某因贩卖野生“芝麻剑”被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张建某、张明某在明知野生“芝麻剑”是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多次驾车前往广西百色、田阳等地收购野生“芝麻剑”,运回罗甸后通过以每斤120元至18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直至案发时,二被告人贩卖134尾野生“芝麻剑”共计148斤,价值43000元。
平塘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建某、张明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野生动物“芝麻剑”,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当庭作出判决,判处张建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判处张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并责令张建某、张明某分别购买价值22200元、20800元人工繁育芝麻剑鱼苗进行增殖放流。
近年来,平塘县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中积极探索通过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方式对破坏的生态环境开展修复,促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由“破坏者”转变为“修复者”和“保护者”,努力实现司法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官提醒:“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我们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维护人与自然之间形成的生命共同体。非法捕捞、非法交易、滥食野生动物都是破坏生态系统平衡的违法行为!劝君切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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