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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中院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助力生态环境保护
投放鱼苗现场

  本报讯(孟锦雄 记者 罗翔)近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罗甸县人民检察院、罗甸县公安局、罗甸县农业农村局在被誉为“东方洞穴博物馆”的罗甸县大小井风景区,共同见证当事人将所购买的30000余尾鱼苗投放到河内,以修复渔业生态。
  “我因为电鱼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引导教育之后,认识到了电鱼是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我自愿购买鱼苗放归自然,以修复生态。在这里我提醒大家不要以身试法,破坏环境。”非法电鱼当事人刘某裕说。
  据了解,罗甸县境内河流属珠江流域红水河水系,蕴藏着丰富自然资源,有动植物2200多种,珍稀动物20多种,植物动物种类繁多,更有不少稀有物种。蒙江坝王河保护区位于珠江流域罗甸县境内,是2009年12月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斑鳠,其他保护对象包括南方白甲鱼、多耙光唇鱼、大鳞细齿塘鳢等。黔南州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黔南州两级法院主动融入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生态司法“打击、修复、保护”三重职能,努力为黔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021年6月2日,王某能在罗甸县禁渔区内使用打鱼机电鱼,在电鱼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查获王某能电鱼工具以及捕捞到的鱼约80条,经称量,共重4斤;2021年6月6日,刘某忍、刘某裕、刘某宽等人在罗甸县域内某河边电鱼,电鱼结束后在返回县城过程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查获捕捞到的百余条鱼,经过对查获的鱼进行称量,共重5.52斤。王某能及刘某忍、刘某裕、刘某宽4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罗甸县公安局刑事立案,经侦查终结后,移送至罗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2月24日,罗甸县人民检察院考虑到4人非法捕捞的渔获数量较少,情节轻微,且都自愿认罪认罚,本着宽严相济、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要求4人开展增殖放流进行生态修复。王某能、刘某忍、刘某裕、刘某宽4人均同意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决定的数量进行增殖放流。
  2022年4月,罗甸县人民检察院向罗甸县矛盾纠纷多元调处中心申请调解,经过调解,双方就增殖放流进行生态修复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随即,罗甸县人民检察院就所达成的协议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确认。
  为增加环境保护类司法确认审查的透明度,5月13日上午,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以开庭的形式,对上述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审查。审查后,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约定,考虑到生物增长的周期性,为保证增殖放流后育苗的存活率,使被破坏的生态能够得到及时的修复,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立即按达成的协议进行生态放流,以恢复生态。
  “针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特点,我们秉承恢复性司法理念,更加注重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双重和谐,将当事人的增殖放流、补植树木等生态修复补偿行为,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情节予以考量。”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倪安表示,这样做彰显了司法在惩罚犯罪、保护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是践行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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