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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转移财产 法院:支持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回顾】近日,黔南州三都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案件,并对双方婚内共同财产依法作出判决进行分割,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余某和龙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一女,但是,因为双方分居两地、聚少离多,加之龙某常与女性朋友接触而引起双方矛盾,余某便以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和好为由,于2021年3月向三都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三都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夫妻二人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于2021年6月判决驳回了余某的离婚请求。但是,在余某与龙某离婚诉讼期间,龙某将夫妻共同所有价值50多万元的一处房子,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李某,该价格明显低于房屋购置价加上装修费用。2021年7月,余某再次向法院提起婚内财产分割诉讼,请求分割婚内共同财产。对于出售房子的原因,龙某称系工作急需大量的资金进货,因为余某在离婚诉讼中申请冻结了其名下的所有存款不得已才将该房屋变价转让以取得资金用于周转,但是却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低价变卖房屋取得购房款后将该款用于购买相关物资。故法院对龙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法认定龙某的上述行为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据此,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余某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按房子实际价格判令龙某支付余某一半房款。
  【法官提醒】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并为夫妻双方所共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如果当事人要求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当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存在的法定情形。这一条款规定的婚内财产分割制度赋予了婚姻中财产受到损害的、弱势一方存在法定情形的时候有权要求分割财产的权利,这个规定最大限度保护了婚姻家庭中弱势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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