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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塘县法院强制执行排除妨害案
  本报讯(何晓晓 记者 罗翔)近日,黔南州平塘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了一起排除妨害案件。
  据了解,原告宋某胜和被告宋某良系同村同组相邻两户,1995年,被告宋某良与其所在村委会签订纸约购买学校旁未建地基作为房屋地基,1998年,该村委会又与被告儿子宋某念签订契约将学校房屋及地盘出售给被告一家,当时存在一条历史通道贯通学校操场(1.5至2米左右)。2005年,原告宋某胜在原学校后方修建房屋,出行均从历史通道通过。2017年,被告宋某良为在学校操场修建厨房,将历史通道改至自己家田边。
  2019年,该村实行人居环境改造,对通组路、连户路进行硬化。在道路改造过程中,原告宋某胜集资1778元用于主路和自家院坝砂石运费和道路硬化工价,但被告宋某良认为从主路至原告家的道路改造占用了自家土地,故除集资参与村民组主路的沙石运费和道路硬化的工价外,自行出资2507元作为争议路段的工价和运费,并投入三个劳动力铺通了该争议路段的碎石及沙子。后因被告宋某良阻挠,原告宋某胜家院坝至主路不足1米的连户路路面未得到硬化。2021年5月原告宋某胜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被告宋某良配合原告宋某胜修路,但被告宋某良以历史原因为由拒绝履行,原告宋某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通行关系,被告不得认为修建该道路的土地系自己的土地为由阻止他人通过,判决由被告宋某良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配合原告宋某胜修建争议路段至原告户通道。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执行立案后,平塘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宋某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被执行人仍拒绝履行,不予理睬。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平塘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决定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到达现场后,对被执行人宋某良进行劝导,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间宋某良仍存在抗拒行为,情绪激动几度想冲击现场,法警及时对其进行阻拦。最终,在执行干警的释法说理和威慑下,被执行人宋某良配合执行工作,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因相邻关系事关双方生活或切身利益,涉诉之前往往已多有冲突、积怨已久,在诉讼中情绪对立不易缓和,利益冲突不易平衡,致使此类案件执行艰难。该案的顺利执行,充分体现了平塘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的为民情怀,彰显了法律威严,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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