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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后才发现户型与预期不符, 5000元定金该不该退?
赵女士提供的相关收据。

  ■ 记者 周睿 熊曼
  近日,赫章县网友赵女士向媒体求助称,自己于2023年欲购房,在赫章县水岸华府三区楼盘选购了一套房屋,并交了5000元定金。事后因发现该房屋与预期不符,找到销售要求退款,但至今未成功,希望得到帮助。
  “2023年11月,我交了5000元认购一套住房,事后发现房屋为连廊户型,随即要求退款,至今未退还。”
  赵女士向记者提供了相关收据和《商品房认购书》。收据显示,此收费项目为某号房定金,金额为5000元整。认购书载明:“该房源一经下定不可退换”。同时,文件还标注特别提示:“买方一经签定此认购书,视作已阅读并承诺遵守《认购须知》所列之各项条款。”
  “当时销售人员多次催促我交款,整个过程中并未告知我该房源为连廊户型。发现户型问题后,我立即提出退款,销售也曾在社交平台和电话中表示过可以退,后续还收走收据和认购书,表示将向公司申请退款。”赵女士说。
  在其提供的聊天记录里,对方曾于2024年9月表示,“公司年底结算时间可以安排。”2025年2月表示,“在签字,近一周就可以。”2025年3月表示,“他们在做结算,要本月底。”此后赵女士同样多次询问,对方均以各种理由表示将跟进处理。但今年9月后,就再也联系不上该销售人员了。
  “这套房子后续也已售卖给他人,公司工作人员嘴上答应帮我退款,可拖到现在一分钱都没有退给我。”赵女士说。
  根据赵女士提供的该销售人员电话号码,记者多次拨打均未接通。
  在此事件中,购房者主张的退款是否有相关法律支持?记者就此联系贵州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昂,进行咨询。
  胡昂表示,购房户主张退还定金的法律依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之规定,定金是履约担保的一种形式,需要受到法律规则的规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之规定,购房人仅以不是想要的户型为由,不愿意签订买卖合同主张返还定金的,属于违约方,退还定金的诉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胡昂补充,除非能够证明是房开商违反认购书的约定,例如违反认购价格进行涨价导致最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订或者房开商已经明确答复可以退还,即销售已明确作出联系上级退款并同意退款的意思表示。
  胡昂建议,消费者在购买房产这类大额资产时,应当首先充分考虑清楚自身的需求和产品的情况,审慎做出决策,考虑清楚后再商议协议的签订及款项的支付。
  “定金的支付需要谨慎,一旦缴纳定金形成定金合同,不能反悔,否则会受到定金罚则的约束,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不能主张返还。”同时,在签订认购书、订购书等文件时,仔细阅读内容,可以争取用意向金等其他更为灵活的方式支付订购的费用。另外。应增强证据意识,签署的文件,支付记录和沟通记录都要留好原件。
  “如果定金的退还与销售、房开商已经协商一致可以退还的,第一时间固定和保留双方一致同意退还的证据,如果是聊天记录,需要对方有明确的退还意思表达,最好是商定的同时同步形成书面的协议文件,为后续主张权利提供支撑。”胡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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