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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南县检察院精准监督追回医保基金——
守护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
■通讯员 胡亿丁 江欢 记者 冉龙飞 姚强
2026年5月,思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发现,法院生效裁判未将医保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纳入侵权人赔偿范围,也未通知医保部门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行使追偿权,导致医保基金受损。该院坚持精准监督、能动履职,推动建章立制,实现从个案办理向社会治理的延伸,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
监督摸排 发现基金悬空隐患
2022年9月23日,夏某某因分娩在思南县某医院住院诊疗,因医院医疗行为致夏某某一器官切除。后夏某某转至多家医院接续治疗,合计产生医疗费用11万余元,其中医保报销8万余元。
2024年9月4日,夏某某起诉至思南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思南县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思南县某医院对该医疗损害纠纷承担40%的责任,但在计算侵权导致的赔偿损失时,未将医保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纳入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范围。
该院调取十余件第三人人身损害侵权纠纷卷宗,发现安某某与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多起案件亦存在类似情形。判决生效后,医保基金先行垫付的资金一直未被追回,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损状态。
能动履职 追回医保垫付基金
该院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法院认定该医院侵权导致的医疗费损失时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侵权人仍应就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全部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医保基金先行支付是为了保障伤者及时救治,并非替侵权人“买单”,原审判决实质上减轻了侵权人赔偿责任。
办案过程中,该院了解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得到保护,若机械启动再审程序,将增加当事人诉累。为实现最佳监督效果,该院积极与案涉医院沟通协调、释法说理并发函至医院,建议其退回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的款项。2026年7月,该医院已将涉及的医保基金3万余元退回专用账户。
溯源治理 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针对案件暴露的法律适用问题,该院在案件实质性化解后,向思南县人民法院发出审判监督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定侵权人赔偿责任范围,视情况将医保经办机构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告知其依法行使追偿权。围绕案件反映出的信息共享不畅、基金追偿机制不完善等治理漏洞问题,该院依法向医保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强化医保基金监管。
2026年9月,思南县人民法院和县医保局均回复采纳检察建议并整改落实。县医保局通过专项排查,发现4家医疗机构涉及的15起第三人侵权案件,存在相关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问题,涉及医保基金6万余元,已全部退回医保基金专用账户。另已提起诉讼追偿1件,涉及医保基金垫付金额12万余元。
同时,依托此次检察监督推动县医保局修订《思南县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结算管理规程》,进一步规范医保先行支付全流程管理,并建立疑点数据核查处置机制;联合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印发《关于建立思南县医保基金案件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的通知》,厘清各单位职能职责,打通医保基金案件信息互通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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