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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互换风波里,看见乡土治理的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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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互换风波里,看见乡土治理的法治力量
■记者 罗翔
乡土中国,土地是刻在百姓骨血里的根脉。一方方承包地,承载着农家的生计期盼,维系着村寨邻里的人情纽带。在乡村烟火之间,因土地而起的纠葛,从来不止是田亩边界的争执,更是人情与法理的碰撞、传统习俗与现代法治的博弈。近日,长顺县人民法院鼓扬人民法庭审理的多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纠纷,将乡村土地流转中的现实困境铺展开来,也照见新时代“枫桥经验”在乡土大地上生根实践的生动场景。
人情旧俗,埋下矛盾暗礁
村寨之中,邻里相处素来重情义、讲情面。世代聚居的乡亲,习惯以口头约定、人情信义处理田土往来,一纸书面契约,常常被熟人间的信任所替代。原告与被告本是同寨而居的发小,朝夕相处,情谊深厚。酒桌闲谈之间,为满足扩建房屋的现实需求,两人一拍即合,商议互换承包土地。
纵然二人后续到村委会完成协议备案,却疏忽了最核心的权属核验,把人情的重量置于法律规则之上。很多村民存在认知误区,以为只要村委会备案,换地便万事大吉。但从法律层面看,备案属于行政管理公示程序,并非互换协议的生效“保证书”,不能弥补主体不适格、改变土地用途这类根本性违法缺陷。
案涉土地实际承包权归属被告兄长,被告并不具备处置土地的合法主体资格。再加上换地初衷是为建房,实质上暗含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的倾向,触碰《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强制性规定。两处致命瑕疵潜藏在这份看似完备的协议之中。换地之后二人外出务工,土地长期闲置,矛盾也随之蛰伏。
世事流转,待到数年后原告动工建房,昔日的口头合意、备案协议瞬间变成双方拉扯博弈的焦点。被告出面阻拦施工,直指自己无权处置兄长名下土地,主张互换协议归于无效。昔日交好的乡邻,为一方土地反目,口角争执不断,险些演变为肢体冲突。村委会、乡镇政府几番调解斡旋,却难以消融双方心中的执念。
如我在诉,以裁判定分止争
案件诉至鼓扬人民法庭,摆在法官面前的,不只是一份效力存疑的互换协议,更是一对反目的乡邻、一份亟待修复的村寨关系。简单一纸判决,固然可以在法律层面给出是非结论,却未必能够消融双方心底积怨,难以实现矛盾的真正消解。秉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法庭拒绝“一判了之”的机械办案模式,把实质化解矛盾、防范风险升级放在办案的重要位置。
法官走进村寨阡陌之间,踏过田间地头实地走访勘察,逐项核对土地权属,抽丝剥茧还原事件全貌。耐心倾听双方各自的委屈与诉求,抚平彼此激烈对立的情绪,不让矛盾在僵持之中持续发酵。经过严谨审理,案件的脉络逐渐清晰:案涉互换协议存在处置他人土地的主体不适格问题,同时意图将承包农用地用作房屋建设,触碰了不得改变土地农用属性的法律红线。依据相关法律,无权处分他人权属的土地、违反耕地保护强制性要求,会直接导致互换协议自始无效。
一纸裁判厘清法律是非,更需要法理的浸润去解开人心的死结。宣判之后,法官并未就此结案,而是循循善诱开展释法明理,把晦涩的法条转化为乡亲听得懂的乡土话语,逐条拆解土地互换的法定要件以及违规处置土地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把权责利弊摆在当事人面前——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合法的土地互换,前提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开展,跨组、跨村互换不产生法律效力;互换完成后,双方不仅调换地块耕种,对应的承包权利义务一并互换;当事人还可以自愿向登记机构申请权属变更,“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是对抗效力,不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本案当中,即便完成村委会备案,可因为主体与土地用途两项硬伤,依旧无法成就合法有效的互换关系。
这场审判及时遏制了矛盾进一步激化,规避了邻里纷争演变为恶性事件的隐患,让争执不休的双方读懂法律的边界,在法理的框架下分清得失对错,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让断裂的乡土关系拥有修复的可能。
普法深耕,筑牢乡村法治根基
个案是一面镜子,照见基层群众在土地流转方面普遍存在的法律认知短板。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不止要办好手中每一件案件,更要向前一步,以精准普法浇灌乡土法治土壤,从源头减少土地纷争的发生。
长顺县人民法院鼓扬法庭跳出就案办案的局限,以本案为鲜活教材,打通司法普法通往村寨的路径。法官组织村干部、村民走进庭审现场旁听,让群众沉浸式亲历案件审理过程,真切看清口头换地、权属不清、改变耕地用途潜藏的重重风险,慢慢扭转“人情大于规则”的传统旧观念。现场群众纷纷感慨,真实发生的乡土案例远比书本上的抽象法条更有冲击力。
法治的种子,要走到群众身边方能生根发芽。鼓扬法庭借着乡镇赶集以及民族传统节日等群众聚集的契机,让巡回普法活动走进乡间。法官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法律知识送到百姓眼前,讲解合法换地的条件、流程与法律后果。
土地,是乡村的根基;法治,是乡土安定的基石。乡土社会的进步,从来不是法理与人情的相互割裂,而是让法治为淳朴乡情保驾护航。一纸判决化解一桩纷争,一场普法唤醒一片认知。鼓扬法庭的实践,正是基层司法的缩影:立足村寨实际,兼顾情理法理,既以公正裁判定分止争,又以源头治理防范风险,用司法力量守护一方田土安宁与邻里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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