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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自然花卉能成为被法律保护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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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自然花卉能成为被法律保护的商标?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龙文懋:
“法律保护的不是自然界的一朵四叶花,而是这朵花作为标识经过长期使用所积累的商业信誉和品牌价值。”我国实行的是商标注册取得制度。一般情况下,一个商业标识只要符合商标法规定,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注册,就能够取得商标专用权,依法获得排他性保护。因此,即便四叶花来源于自然界,属于公共领域元素,也并不意味着不能成为商标。关键在于它是否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也就是商标法所强调的显著性。
所谓显著性,可以简单理解为消费者看到这个标识后,能够想到某一个特定的经营者或特定来源,而不仅仅想到一种自然事物。
本案中,LV长期将四叶花图案作为品牌的重要标识,持续、大量地使用于皮具、箱包、服饰等商品上,经过长期市场经营,已经使消费者形成稳定的品牌联想。从商标法上讲,这种识别能力既源于该商标固有的显著性,也源于LV长期的使用行为使该商标获得更强的显著性。因此,该商标依法受到商标法保护。
关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司法实践通常重点考察涉案标识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及是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所谓商标使用,是指将某一标识作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品牌标识来使用,而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通装饰。简单来说,就是看行为人是不是把这个图案当成自己的品牌标识在使用。
本案中,涉案四叶花图形不仅出现在产品包装上,还广泛用于门店招牌、店内装潢、宣传物料以及线上平台等品牌展示场景,已经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与此同时,茉莉奶白此前还曾多次申请将该图案注册为商标,虽然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但这一事实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其具有将该图案作为商标使用的主观意图。
是否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判断是商标侵权判断的另一关键条件。商标法保护的是市场识别秩序。如果相关公众看到该标识后,可能误认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同一经营者,或者误认为双方之间存在授权、许可、联名等特定商业联系,这就可能构成混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足以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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