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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还债分16笔转250元羞辱债主 法院认定履行方式违法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了这样一则“执行复议”案。
  范某麟与辜某芳存在买卖合同纠纷,2022年,经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债务人范某麟于2022年9月1日前支付辜某芳8000元;若范某麟不能按期如数支付上述欠款8000元,则需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元,届时辜某芳可按1000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书生效后,范某麟确实如期还债,但是却将8000元拆分成16笔“250元”微信转账。辜某芳看到转账后感觉受到了侮辱,直接拒收,微信拉黑范某麟的同时报警。
  当然,这也导致辜某芳未能如期收到欠款,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范某麟则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已经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是因为辜某芳拒绝接收致其无法履行义务,自己不承担后果,请求法院驳回辜某芳的执行申请。
  很快,法院驳回范某麟的异议申请。
  范某麟并不甘心,再次提起复议。这次,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07执复27号执行裁定:驳回范某麟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范某麟的履行方式是否属于正当履行,以及辜某芳是否因拒收还款而承担不利后果。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这个案子中,范某麟在能够一次性支付欠款的情况下,故意以250元为单位对欠款进行拆分转账。社会普遍认知中“250”具有侮辱属性,债务人有一次性付款能力却刻意拆分该金额转账,履行方式严重不当。
  其次,债权人因遭受侮辱拒收转账,过错完全在债务人,不能认定为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收款项,而且微信转账并非支付欠款的唯一选项,在微信被拉黑后,范某麟也没有其他的还款方式进行补救。
  采用侮辱性等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履行义务的,属于履行方式不当,债权人有权拒绝。所以,范某麟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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