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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猫后拒不归还? 法院:构成侵占,应赔偿
  本报讯 李女士于2023年花费3000元购买了布偶猫“咪咪”,并为其购买了宠物保险。2025年5月,李女士因疏忽忘记关门,宠物猫走失。心急如焚的李女士在小区微信群和电梯间发布了寻猫启事,但最终无果。
  2025年8月,李女士意外得知,自己家走失的猫就在楼下邻居刘先生家中,且已被喂养了三个月。当李女士拿出购猫合同、宠物保险等证明要求刘先生归还时,刘先生虽承认宠物猫是李女士的,但辩解称自己在拾取宠物猫之初也积极在业主群公告寻找失主,因未找到宠物猫主人,才自己收留饲养。刘先生称在饲养期间还给发情期的“咪咪”安排配种生育,并以“养久了有感情”为由拒绝归还。
  双方多次协商,但因对刘先生在宠物猫饲养期间支出费用有较大分歧而协商无果,李女士遂诉至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拾得人负有返还权利人或送交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并需承担妥善保管责任。被告刘先生虽积极寻找宠物猫主人无果,但在未征得原主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让宠物猫配种生育,损害了宠物猫的经济价值及原告的精神抚慰价值,构成侵权。同时,被告在社区调解时索要远超合理范畴的寄养费及杂费,并以此为由拒绝返还,该行为构成侵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案涉宠物猫并未灭失,且原告李女士不再主张返还宠物猫,最终法院结合宠物猫购买价格及已饲养时间等因素,酌定被告刘先生赔偿原告李女士购猫费用2000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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