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3版
发布日期:
狱友”串联成团伙:平塘县六人“扒窃+电诈”终获刑
  ■通讯员 彭悦 蒙婷
  近日,由平塘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盗窃案一审宣判。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雷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朱某某、李某各有期徒刑八个月,王某某、刘某某各有期徒刑六个月,六人均被并处罚金一千元,并判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追缴涉案违法所得。
  今年1月8日,张某某与朱某某合谋从事“手机口”诈骗牟利。二人商定联系扒窃人员,到乡镇集贸市场盗窃手机及电话卡用于实施诈骗。张某某随后联系雷某某,约定以每张手机卡200元、每台手机100元的价格收购赃物。雷某某随即邀约李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参与扒窃。
  次日,张某某与朱某某租车,从三都自治县经都匀市接上雷某某等四人,一同前往平塘县塘边镇。适逢当日赶集,雷某某等四人趁赶集人员不备,秘密扒窃手机共8台、电话卡10余张。随后张某某、朱某某立即使用盗窃所得电话卡实施“手机口”诈骗,获利9000余元,仅支付雷某某等人赃物收购费2000余元。经认定,被盗财物共计3159元。
  作案次日,六名嫌疑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发现,这并非一起普通的扒窃案,背后是一条“组织扒窃—获取手机及电话卡—利用手机卡实施电信诈骗”的黑色产业链。
  更令检察官震惊的是,六名被告人中五人具有盗窃前科劣迹,其中两人系累犯。雷某某系1960年出生,1983年因实施刑事犯罪行为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此后四十余年间先后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高达十次,几乎“出狱即再犯”,2024年4月1日才因犯盗窃罪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出狱不到1年又再次实施盗窃犯罪。李某自1989年起因盗窃、脱逃、故意伤害等罪名先后被判处刑罚8次,2020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张某某于2001年出生,2020年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24年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刚出狱便再次策划犯罪。王某某1947年出生,1975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2023年因盗窃罪被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内还再次作案。刘某某201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时隔10年仍不悔改。
  “我和李某是在监狱服刑时认识的,通过李某认识了雷某。”张某某到案后供述。这个六人团伙正是通过服刑期间的“狱友”关系层层串联而成。
  平塘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六名被告人分工协作到公共场所扒窃,均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张某某、雷某某属累犯,李某、王某某、刘某某有盗窃前科,依法从重处罚;结合全案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以及部分退赃退赔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无论你偷了多少次。”承办检察官表示,雷某某等人屡教不改、以盗窃为业的犯罪轨迹,充分说明了依法从严惩处累犯的必要性。
  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虽涉案金额不大,但具有多重警示意义:传统扒窃犯罪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正在加速融合,形成“以盗辅诈”的新型犯罪模式,值得高度警惕。同时,乡镇集市是农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场所,也是扒窃犯罪的高发区域。检察机关将联合公安机关加强农村地区治安防控,切实守护好赶集群众的钱袋子。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集团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