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卤肉添加亚硝酸盐涉嫌犯罪?答案来了!
望谟县检察院精准定性暖人心
  ■ 通讯员 王华露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群众饮食健康,也关系小微商户生计发展。近日,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在介入两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过程中,精准界定罪与非罪,依法建议公安机关对两起卤肉店违规添加亚硝酸盐案件予以撤案,既严守食品安全司法底线,又依法保障小微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常用添加剂 引发刑事风险
  望谟县城区两家老牌卤肉店,经营者均为普通群众,依靠卤制手艺经营小店,规模较小,却是家庭主要收入来源。
  今年1月8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日常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两家店铺售卖的卤猪头肉、卤猪耳朵等食品中亚硝酸盐含量介于4.4mg/kg至11mg/kg之间,随即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次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两家卤肉店立案侦查。
  突如其来的刑事立案,让两家个体经营者手足无措、忧心忡忡。“我们就是小本生意,只是为了让肉颜色好看点、新鲜点,才加了一丁点儿亚硝酸盐,从来不敢多放,怎么就成犯罪了?”案件看似简单,却牵动着法理与人情,一边是关乎健康的食品安全,一边是手足无措的小微经营者。
  以标准为尺 明晰罪与非罪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依托侦协办平台,第一时间主动介入该案,通过全面查阅卷宗材料,聚焦案件定性和细致核查亚硝酸盐食品使用相关规范与国家标准,认定两名经营者虽然在卤肉制品加工销售过程中使用了亚硝酸盐,但是涉案食品亚硝酸盐残留量符合2024年2月8日国家卫健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相关限值规定。
  涉案卤肉制品不属于有毒、有害食品,也未达到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认定标准,本案无犯罪事实,两名经营者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建议撤案 彰显司法温度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三方专题会商,重点讨论规章制度的适用、卤肉制品亚硝酸盐使用界定、涉案食品是否危害公共安全等关键问题。
  讨论后认为卤肉制品中亚硝酸盐残留量不得超过30mg/kg,在卤肉制品中添加亚硝酸钠,致使亚硝酸钠残留量超过30mg/kg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据此,检察机关依法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及时对两起案件依法作出撤案处理。拿到撤案结果的那一刻,两家卤肉店经营者悬着的心也终于放下,并郑重表示:“以后我们会主动学习食品安全法律知识,严格依规守法经营。”
  案结事不止 共治筑防线
  案件撤案不是终点,而是治理的起点。望谟县人民检察院秉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的司法理念,为从源头化解食品经营法律风险,助力辖区食品行业合规发展,组织检察干警深入辖区各卤肉店、餐饮店、副食店开展常态化上门普法宣传服务。
  检察干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商户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范及日常经营法律风险,现场为经营者答疑解惑,累计发放普法宣传资料100份,引导辖区食品经营主体依法经营、安全经营、诚信经营。
  “以前总觉得法律离自己很远,经过这件事才明白,学法守法才是长久做生意的根本。”一位食品经营者说。一碗寻常卤肉,关乎万家民生。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以微小案件为切入点,精准适用法律、审慎司法办案,既守住食品安全底线,又温情呵护小微市场主体,让司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为辖区食品安全治理、营商环境优化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实的检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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