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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侵占被监护人财产 法院判决:依法返还
  本报讯(记者 贾华)近日,息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监护人保管赔偿款纠纷案,以司法裁判明确监护职责边界。
  2011年6月,原告陈某父亲受某器材厂雇佣,在钢结构建筑施工期间因电击事故不幸身亡。当时陈某年幼,其母早年离家失联,祖父母去世多年,无近亲属照料,处于无人监护困境。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当地村委会依据法律规定,指定陈某伯父陈某永作为监护人,代为处理丧葬事宜及赔偿协商相关事务。
  同年7月,陈某永代表陈某与某器材厂达成赔偿协议,后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依法确认该器材厂需向陈某支付赔偿款148000元及相关诉讼费用。判决生效后,因器材厂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期间,陈某永作为指定监护人,先后多次从法院领取执行款项及补助款,累计73000元。而陈某永仅将部分款项交由陈某姑父代为存储,剩余款项由本人长期占有。
  2024年,陈某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向伯父陈某永主张返还剩余赔偿款,遭陈某永拒绝。双方就实际领取数额、支出用途等核心问题产生争议,多次协商无果,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期间,围绕“监护职责边界”这一核心焦点展开全面核查。被告陈某永辩称,其在处理陈某父亲丧葬事宜、代理相关诉讼过程中,已支付律师费、交通费等多项费用。且主张案件已过诉讼时效,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佐证上述主张。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监护人不得擅自处分或侵占被监护人财产。
  本案中,陈某永虽存在处理丧葬事宜、代理诉讼等行为,但不能以此为由侵占陈某赔偿款。双方未就款项保管期限作出明确约定,诉讼时效应自陈某成年后首次主张权利时起算,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结合执行笔录、领款凭证、银行流水等一系列证据,依法核定陈某永应向陈某返还86873元,并对陈某提出资金占用费合理诉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监护人角色更多是承载一份责任,而不仅是权利。作为监护人必须恪尽职守、保护被监护人利益,任何滥用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息烽县人民法院始终坚守司法初心,以裁判厘清监护边界、护航权益实现,确保群众合法权益得到法律守护,让监护权真正成为温暖“避风港”,而非谋取私利工具。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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