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3版
发布日期:
依法治理“AI魔改”乱象 培育清朗AI共创新生态
  ■冉华 唐欣怡
  伴随文生视频技术的广泛运用,林黛玉“倒拔垂杨柳”、唐三藏“端起加特林”、奥特曼“怀孕”等AI视频中的反常画面令人侧目。这类由部分网络视听用户利用AI技术,对经典影视、历史及革命题材、英模人物进行肆意解构、恶意篡改与无度恶搞的乱象,被称为“AI魔改”。在短视频平台,“AI魔改”乱象逐渐从网络圈层的小众猎奇演变为行业普遍问题。为有效遏制其蔓延之势,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自202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治理,虽取得初步成效,但AI“换脸”“融脸”等新变种再度滋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AI魔改”视频的核心违规表现与主要危害,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第一,篡改精神内核,解构文化共识。“AI魔改”视频常粗暴篡改原作主旨立意、人物设定与历史事实,颠覆大众固有正确认知,属于典型的“价值解构”行为。偏狭的内容创作者刻意消解经典文化、红色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严肃性与历史厚重感,扭曲真实历史叙事和中华文明代表性文化符号。若不加限制,将导致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历史观错位、文化认知偏差,弱化民族文化认同感与文化自信,冲击主流价值体系,危害意识形态安全与文化根基建设。第二,渲染暴力低俗,冲击公序良俗。部分“AI魔改”视频刻意渲染血腥暴力、猎奇恶俗、低俗擦边内容,传递扭曲的价值观与错误倾向,以感官刺激博取流量,违背公序良俗。此类内容的海量传播,易诱发青少年盲目模仿危险行为,污染网络空间,对社会精神文明建设造成冲击。第三,滥用技术篡改,侵犯多重权益。不法分子借助AI剪辑、换脸、生成等技术,对经典作品、公众人物及普通自然人肖像进行恶意改编、丑化抹黑。此举既侵犯原作著作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表演者邻接权等知识产权,又侵害自然人肖像权、名誉权,亵渎英雄烈士荣誉与尊严。情节严重者还涉嫌构成刑事犯罪,造成权利人双重损失,扰乱法治秩序。第四,扰乱行业生态,助长劣币驱逐良币。“AI魔改”制作门槛低、可批量生成、引流效率高,被部分创作者奉为“流量密码”,挤占正规原创优质内容的传播空间。同质化、低俗化、侵权化内容泛滥,扭曲创作与分发逻辑,打击原创积极性,压缩精品盈利空间。
  有必要进一步分析“AI魔改”现象,以便对其形成原因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其一,“AI魔改”是“AI污染”的恶劣升级形态。它在初期AI语音合成、换脸等“AI污染”的基础上,融入了更具误导性和破坏力的内容生成与传播策略,标志着数字信息环境破坏手段的一次升级。其二,“AI魔改”的蔓延遵循网络模因传播规律。其核心传播逻辑是高度依赖网络模因的保真性、强复制性、自我变异性与病毒式扩散特性,使相关内容能在网络社群中快速传播与变异。其三,“AI魔改”受到网络娱乐化思潮的影响。在数字媒体环境下,一切皆可娱乐化、段子化的倾向,为其以戏谑、反讽或猎奇的形式包装有害信息提供了社会心理土壤和传播掩护。其四,“AI魔改”与网络黑灰产紧密结合。“AI魔改”从技术工具、运营手段到变现途径,都与网络黑灰产深度关联,成为后者用于劫持流量、舆情操纵或实施诈骗的新型工具。其五,“AI魔改”本质上是“暴力起号”行为。其运作模式是通过批量生成,发布极具争议性或诱惑性的内容,以牺牲质量和社会影响为代价,在短期内强行获得巨大流量和关注,完成账号的原始积累。
  面对“AI魔改”现象蔓延之势,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溯源剖析,实施系统化治理。
  首先,需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构建制度化的风险防控体系,确保技术发展始终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生成式AI大幅降低创作门槛,打破专业边界,使普通个体得以参与规模化内容生产。这种技术赋权在激发创作活力的同时,也让缺乏法治约束与价值引导的行为,轻易突破社会规范与法律边界,滋生无序乱象。数字网络的无边界属性,加速了魔改内容的裂变传播,将文化与法律风险急剧放大。在流量逻辑驱动下,部分平台与创作者为逐利而纵容甚至助推魔改内容传播,进一步加剧了技术异化的治理风险。因此,治理“AI魔改”不能止步于内容清理,更需以法治思维防范技术异化。这既是数字法治建设面临的全新课题,也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唯有坚持以法治为纲,深刻把握技术发展与社会治理的规律,完善法律体系、压实主体责任、强化协同共治、注重价值引领,才能根治AI魔改乱象,防范技术异化,守护文化根脉与合法权益。
  其次,健全法治实施运行机制,压紧压实全流程主体责任,以扎实有效的治理举措推动“AI魔改”乱象整治取得实效、形成长效。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治理“AI魔改”乱象,关键要将法律规定转化为实际治理效能,压实平台、创作者、技术服务商、监管部门的全链条责任,形成协同发力的治理格局。网络平台作为“AI魔改”内容传播的主要载体,必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摒弃“流量至上”导向,建立AI内容专项审核机制,运用技术手段强化对魔改内容的筛查与处置,及时下架违法违规内容,对违规账号采取警示、限制、封禁等强力措施。同时,优化算法推荐机制,加大优质原创内容的推荐权重,从传播环节阻断魔改内容的扩散。监管部门要强化协同执法,网信、文旅、广电、司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针对“AI魔改”乱象开展常态化整治行动,加大对恶意侵权、歪曲恶搞、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慑。
  再次,要依法保障大众合规AI创作,呵护新大众文艺创作热情,培育清朗、健康的AI共创生态。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浪潮中,“AI魔改”乱象治理本身不是目的,最终是为了保障技术向善,繁荣网络文化。例如,2026年初,一部由贵州贵阳四位卖酱板鸭的年轻人制作的AI短片《雪山救狐》,因其极具记忆点的台词“你可曾在雪山救过一只狐狸?”“我不是狐狸,我是那只酱板鸭!”而迅速走红,成为现象级传播案例。这展现了合规、优质的AI共创所能产生的巨大正面影响力。因此,当务之急是在依法治网的基础上,积极营造清朗的AI共创生态。一方面,依法保障大众合规的AI创作空间,保护广大群众的创作热情,增强人民的精神力量与文化自信。另一方面,要大力培育健康的创作与消费生态,通过算法优化、正向激励等措施,有效引导和推动AI技术赋能下形式多样、内容优质的大众文艺创新,让技术真正赋能文化繁荣。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精准施策,区分正常二次创作与恶意魔改的边界,避免“一刀切”,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同时,保护合法的创作自由。
  最后,在AI治理的大框架中,需关注视频创作者的心理动机,进行合理引导。随着AI技术普及,普通用户借助AI进行二次创作的意愿普遍增强,AI共创逐渐成为日常行为。不少用户甚至依托AIGC走向社交媒体职业化,使社交媒体内容创作者成为新就业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社交媒体用户通过制作和传播“AI魔改”视频来宣泄个体隐秘情绪。例如,近期福建永安“女司机与保安肢体冲突”事件中,有用户利用AI技术合成两人“围圈跳舞”“下跪求婚”“和好接吻”的恶搞视频,即为显例。同时,部分用户怀揣“成名的幻想”,受“道德运气”等因素影响,渴望凭借偶然的“艺术运气”获得成功,最终陷入“流量崇拜”。因此,“AI魔改”乱象治理需分层分类关注创作者心理动机,实现良性引导。此外,应将“AI魔改”治理与青年发展工作相结合,为青年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和健康的文化环境,鼓励他们在法治框架内合理运用AI技术,实现个人成长与技术向善的有机统一。
  〔作者冉华系贵州大学传媒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作者唐欣怡系贵州大学传媒学院学生。本文系基金项目:贵州省2024年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基于数字赋能的新闻传播学研究生培育模式研究”(2024YJSJGXM020)的阶段性成果〕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集团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