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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旅游安全:喀斯特地区打造高品质旅游目的地的基石
  ■杜双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旅游安全是旅游高质量发展的底线,喀斯特景观是贵州旅游的核心优势,但受地形破碎、生态脆弱、地质复杂、极端天气等自然条件制约,加之山地探险、低空旅游、桥旅等新型旅游业态兴起,旅游安全面临特殊复杂风险。仅2025年上半年,全省山地景区就发生地质灾害隐患预警37次、极端天气预警86次。特别是5.4乌江源百里画廊游船倾覆事故造成10人死亡、70人受伤的重大损害,给旅游安全带来严峻挑战。法治是守护旅游安全的坚实屏障,2025年8月1日施行的新版《贵州省旅游条例》,为喀斯特地区旅游安全防控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但对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仍需细化举措、完善路径,让法治思维融入安全防控全过程,为旅游安全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一、喀斯特地区旅游安全风险的特殊性及法治保障的核心价值
  贵州喀斯特地区旅游安全风险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地质安全风险突出,喀斯特地貌岩石破碎、降雨充沛,景区悬崖、峡谷、溶洞等区域极易发生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2025年全省喀斯特地区共发生旅游相关地质灾害隐患47起,其中滑坡29起、崩塌18起,涉及12个景区,直接经济损失约320万元,凸显地质灾害防控紧迫性。二是监管与应急处置难度大,喀斯特景区多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事故发生后救援力量难以快速抵达;新型旅游业态的兴起进一步扩大监管范围,增加防控难度。三是旅游安全与生态保护深度绑定,喀斯特生态系统脆弱,旅游开发若缺乏规范,易引发植被破坏、水土流失,进而加剧地质风险,形成“生态破坏—安全隐患”的恶性循环。法治保障是防范化解喀斯特地区旅游安全风险的根本支撑,核心价值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规范各方行为,明确政府、旅游经营者、游客三方权利义务,规范旅游全流程,从源头防范安全风险。二是精准管控特殊风险,针对喀斯特地质、生态特点,通过专项立法和配套政策细化防控措施,提升风险防范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筑牢兜底保障,健全执法监管、应急处置、责任追究机制,全方位保护旅游安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打造高品质旅游目的地筑牢根基。
  二、喀斯特地区旅游安全风险防范法治保障的成效与短板
  立足区域特点,贵州在旅游安全法治保障方面成效显著。立法上,构建起“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配套政策”的多层次体系,形成“法规引领、政策支撑、标准细化”的法治框架。执法上,建立了跨部门协同执法机制,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地质隐患未排查、高危项目违规经营等问题,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效能得到较大提升。普法上,将旅游安全普法纳入总体规划,多形式开展宣传,提升相关人员法治意识。监管应急上,安顺、六盘水等重点区域针对核心景区建立专项防控机制,制定高危项目操作规范;黔东南、黔南等民族地区将法治管理与民族文化结合,制定村规民约、组建宣讲队,破解偏远村寨监管难题;同时在偏远景区布局救援站点,提升基层应急处置能力。
  成效斐然,但对照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和防控实际,当前旅游安全法治保障仍有短板。一是立法精细化不足,适配不了新型旅游业态。新版《贵州省旅游条例》以原则性条款为主,对低空旅游、洞穴旅游等新型业态安全风险的规范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标准和责任划分,实操性有待加强。此外,对小规模偏远村寨民宿缺乏明确的安全监管法律依据,消防安全、地质安全隐患突出。二是执法规范化水平不高,科技赋能不足。虽已搭建跨部门协同执法机制,但基层人员法规理解不透,执法程序、证据收集不够规范,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衔接不畅。监管多依赖人工巡查,缺少智能监测预警手段,难以动态管控地质隐患、客流风险,制约整体监管效能。三是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虚化。部分旅游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重经营、轻安全,未定期排查地质隐患、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流于形式。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监管缺位,对安全隐患重视不够、整治不力,导致隐患长期存在。四是普法宣传针对性不强,应急体系不完善。旅游安全普法内容同质化严重,未结合喀斯特地域特点,新兴业态普法存在空白;宣传形式单一、互动性弱,偏远村寨覆盖不足,部分群众及经营主体安全法治意识薄弱。应急处置上,喀斯特区域安全事故突发多发、救援难度大,但本地应急预案贴合度不高、实操性不足;专业救援队伍、设备物资配置薄弱,偏远区域力量短缺;部门应急联动机制不够顺畅,信息传递滞后,突发状况难以快速协同处置,容易加剧灾害损失。
  三、完善喀斯特地区旅游安全风险防范法治保障的实践路径
  立足喀斯特地区安全特殊性,围绕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目标,坚持问题、目标、结果导向相统一,完善旅游安全法治保障体系,筑牢安全底线。
  (一)细化立法内容,完善特色法治体系
  以新版《贵州省旅游条例》为核心,结合地域特点和新型业态需求,细化立法、完善配套,提升立法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是聚焦新型业态,加快制定《喀斯特露营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喀斯特洞穴旅游安全规范》等配套文件,明确安全标准、责任划分和监管要求,填补法治空白。二是细化《条例》实施细则,结合地质、生态安全特点,明确各主体职责和操作流程,减少自由裁量权,确保《条例》落地见效。三是加强立法调研,深入景区、民宿、旅游企业一线,广泛征求意见,提高立法科学性,贴合发展实际。
  (二)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科技赋能支撑
  规范执法行为,健全协同机制,提升执法效能。一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培训,邀请地质专家开展专题讲座,提升执法人员法治素养和专业能力,规范执法程序。二是完善跨部门协同执法机制,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制度,打破部门壁垒,加大对突出问题的查处力度,形成震慑。三是提升科技化监管水平,推进旅游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地质隐患、游客流量等实时监测预警,在偏远景区推广智能化设备,弥补执法力量不足。
  (三)压实各方责任,健全责任落实追究
  压实各方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形成层层落实的工作格局。一是压实政府监管责任,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建立责任制和问责机制,对监管缺位、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责,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定期排查地质隐患,确保隐患及时整改。二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旅游经营者落实《条例》规定,健全隐患排查机制,配备适配喀斯特环境的安全设施,制定针对性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三是健全信用体系,将旅游经营者安全信用纳入评价体系,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四)深化精准普法,提升全民法治意识
  深化精准普法,创新形式,提升宣传实效性。一是开展精准化普法,针对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游客、村民等不同群体,制定差异化内容,精准对接需求。二是创新宣传形式,采用微短剧、短视频、现场宣讲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利用官微、“一码游贵州”、景区阵地等载体,扩大覆盖面,打通偏远村寨普法“最后一公里”。三是建立常态化普法机制,将旅游安全普法纳入日常工作,结合重要节点开展集中宣传,提升全民法治意识。
  (五)完善应急体系,锤炼应急处置能力
  结合喀斯特地区安全事件特点,完善应急体系,锤炼应急处置能力。一是完善应急预案。例如针对极端天气,需完善“气象预警—景区熔断—应急联动”机制,强化运营管控与救援能力建设。针对景区野生动物不可控特点,需强化风险警示、游客行为规范与应急处置预案衔接。结合地域特点修订各级预案,督促旅游经营者制定本单位预案,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整合各类应急力量,组建专业化队伍,配备专业救援设备,定期开展演练,在偏远区域完善救援站点,储备应急物资。三是健全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各主体职责和协同流程,加强信息传递,实现预警、救援、救治快速联动,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喀斯特地貌是贵州打造高品质旅游目的地的核心资源,旅游安全是发展底线,法治保障是根本支撑,必须立足地域特色、精准破解难题。未来,喀斯特地区旅游安全法治保障将向立法精细化、执法智能化、责任系统化、普法精准化、应急专业化推进。全省将依托科技赋能与法治创新,完善保障体系,推动旅游开发与安全保障协同、生态保护与旅游发展良性互动,提升旅游服务品质,增强贵州喀斯特旅游核心竞争力,助力打造“安全、有序、优质、高效”的高品质旅游目的地,助推旅游高质量发展。
  〔作者杜双燕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社会研究所研究员、博士。本文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高层次人才科研项目“喀斯特地区旅游政区冲突协调模式研究”(GCRC2502)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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