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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信诈骗犯罪证据协作路径探析
——以K地检察办案为中心
  ■张伟
  跨境电信诈骗犯罪证据协作是一个涉及多国、多领域、多层次的复杂系统工程。从中国境内非法出境到以缅甸为代表的大湄公河沿线国家,从事电信网络诈骗人员仅可统计人数就高达5万人以上,检察机关在打击该类犯罪的过程中面临的相关证据问题,给正确定罪量刑和挽回受害人财产损失带来了诸多影响。为切实维护区域安全稳定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不断提升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能力水平,开展检察领域大湄公河区域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证据协作具有紧迫性、必要性。
  一、跨境证据协作的现实困境
  澜沧江—湄公河区域因其复杂的地缘政治、经济发展差异及部分区域治理缺失,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跨境重灾区。2009年,中国公安部与台湾地区警方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力度加大,不少诈骗团伙遂将诈骗产业转移至老挝、菲律宾、缅甸等国家,近年来则主要集中于大湄公河区域沿线相关国家。K地作为中国内陆通往缅北等地的陆路枢纽,检察机关近年起诉涉诈人员数百人,案件样本丰富,集中反映了跨境证据协作的三大困境。
  (一)证据链单一薄弱,定罪量刑难以达到证明标准
  从K地样本看,多数案件证据种类高度依赖犯罪嫌疑人口供,形成“孤证”局面。例如,在胡某偷越国境案中,其本人对参与缅北诈骗活动的供述详细且稳定,但因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最终仅以偷越国境罪定罪,未能追究其诈骗罪责。此外,赃款流向证据普遍缺失,导致追赃挽损困难,影响打击效果。这种情况在K地样本中并非个例,据对50起典型案例的统计分析,有68%的案件存在类似证据困境。
  (二)跨境取证成本高昂,司法程序难以承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侦查、审查起诉均有严格的时限规定。然而,跨境证据协作涉及外交沟通、司法互助、语言文化障碍等多重环节,导致周期漫长、成本激增。一次成功的跨境取证动辄耗费数十万元,且结果具有不确定性,难以适应国内紧凑的诉讼程序,致使大量案件被迫“降格”处理。
  (三)技术壁垒与规则差异,新型证据运用受限
  区块链、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等新型证据形式,在证明资金流向、固定电子数据方面具有天然优势。然而,区域内各国技术发展水平与证据标准不一,缺乏统一的数据交换与互认规则,使得高效、规范的电子证据协作难以实现。检察大数据模型也因缺乏跨国数据支撑,难以在跨境预警与智能取证中发挥实效。
  二、困境成因的多层次剖析
  跨境取证协作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维度:
  (一)微观层面:个案特征与司法资源的矛盾
  对于“从犯型”案件,由于涉案人员众多、层级低、单案案值相对较小,投入大量司法资源进行跨国深度调查不具备现实可行性。诈骗集团“金主”隐身境外,组织架构严密,导致关键证据链断裂,难以实现全链条打击。K地样本显示,大部分被起诉人员均为从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幕后“金主”的调查因司法资源限制难以深入。
  (二)中观层面:协作机制缺位与标准不一
  目前,中国与湄公河国家间缺乏针对电信诈骗证据协作的专门化、常态化机制。各国证据规则差异显著,例如缅甸允许未经签字的警方陈述作为证据,而我国则要求严格的合法性转化。缺乏权威的典型案例指引,也导致各地检察机关在证据审查与采信标准上存在分歧,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三)宏观层面:区域发展不平衡与制度差异
  区域内各国在政治体制、法律传统与经济发展阶段上存在巨大差异。缅北等地的特区治理模式更为犯罪提供了庇护。尽管存在《湄公河协议》等区域合作框架,但其内容多集中于经济与安全领域,尚未细化延伸到打击电信诈骗的证据协作层面,导致合作“有框架、无细则”。这种宏观层面的结构性矛盾,是制约证据协作深化的根本原因。
  三、完善证据协作的路径构建
  (一)强化电子证据主导,构建大数据赋能体系
  应确立电子证据在跨境诈骗案件中的核心地位。推动检察机关与公安、金融、移民、交通等部门数据联动,构建“人员轨迹、通讯网络、资金流水”多维数据分析模型,揭示犯罪团伙的内部关联,突破“口供中心主义”。同时,加强对犯罪嫌疑人个人电子设备的数据恢复与审查,即使其作案手机被收缴,其用于联系“蛇头”、收取提成的个人设备仍是关键证据源。
  (二)培育专业检察人才,推动典型案例引领
  亟需培养一支既精通检察业务,又熟悉澜湄区域国家法律、语言与文化,并掌握大数据应用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议以广西、云南等前沿省份为基地,通过联合培训、跨境跟案、实战演练等方式加速人才成长。同时,最高检可牵头遴选和发布一批跨境证据协作典型案例,为全国检察机关提供规范化指引,统一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标准。
  (三)深化机制建设,搭建协同治理平台
  建议在“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等现有框架下,推动设立“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证据协作”专项子机制。明确跨境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转换与采信标准,简化协作流程。可依托贵阳等国家级大数据中心的技术优势,探索构建安全、高效的“中国-东盟检察取证协作平台”,逐步实现犯罪线索、资金流向、人员信息的共享与核验,最终实现从个案协查到体系化治理的跃升。
  (作者系开阳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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