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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支部育人”的实践路径研究
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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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 李南枢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社会治理工作,社会治理体系日臻完善,社会安全稳定态势持续巩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然而,“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社会治理仍面临诸多挑战。从国际看,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全球格局、时代特征与历史进程的深刻变革正全方位纵深拓展。从国内看,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社会治理环境复杂性显著增强。当前,“两个大局”同步交织,叠加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国际关系深刻演变、地缘冲突持续发酵等外部挑战,以及潜在的“灰犀牛”“黑天鹅”事件,进一步加剧社会发展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内在要求。为此,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确保社会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全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指明了方向。
一、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理论基础
社会治理的理论根基并非凭空产生,其理论脉络既承袭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内核,又系统吸纳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精髓,更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丰厚土壤,最终凝练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现代化理论体系。
其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尽管我国古代社会思想史未明确提出“社会治理”概念,却蕴藏着丰富的治理智慧。例如,儒家倡导德治、道家主张无为而治等。其中诸如“治国之道,富民为始”等思想,与现代社会社会治理理念高度契合。尤其是天下为公、民惟邦本、为政以德、革故鼎新、任人唯贤、天人合一、自强不息等宇宙观、天下观、社会观、道德观,不仅为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思想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文化根基,更提供了丰富且具有价值的历史参照。
其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马克思主义思想蕴涵着丰富的社会治理理论。马克思与恩格斯提出,“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主张通过公平分配劳动成果与实施责任明确的法治实现社会善治,并对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建设、管理提出了科学的理论构想。完善社会治理体系要求持续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深度结合。
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长期探索的结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将健全社会治理体系纳入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部署。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则明确提出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更高要求。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型轨迹,深刻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历史性探索与制度演进。
二、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目标任务
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百年大党的奋斗目标。
一是要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作为一个历史范畴,是继“中华民族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之后提出的又一共同体概念,深刻反映了我国治理理念、治理措施与治理路径的持续创新与优化。其蕴含的“人人共享”核心内涵,既承载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也彰显了对公民普遍公共权利与公共资源保障的承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应从总体布局出发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切实推动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最终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二是防范和化解矛盾风险。祸几始作,当杜其萌;疾证方形,当绝其根。统筹发展和安全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一方面,多数社会矛盾源于利益分配问题,必须有效解决群众合理利益诉求;另一方面,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需构建中国特色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切实提升重大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将“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纳入“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战略部署中,要求“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旨在显著提升社会稳定水平,需要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升公共效能等方面不断进步,以高水平治理支撑高质量发展。
三是强化民生保障和推进共同富裕。民生是社会和谐之本和人民幸福之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在民生领域的任务就是着力化解民生关切、增进民生福祉。改善民生是经济发展的根本目标,亟需实施更多普惠性民生举措,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依托制度性保障与系统性治理措施维护人民群众各项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同样有赖于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例如通过乡村治理现代化推动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有效促进乡村共同富裕。
三、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具体路径
社会治理体系区别于国家主导的权力逻辑,其内涵必然涵盖更广泛的社会范畴,既包含基层社会治理,也涉及各领域社会主体的治理实践,不仅关注多元治理主体间的动态演化关系,同时直面社会实践中的挑战与机遇。
治理主体上,加强党建引领。全会要求“加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从国家顶层设计维度审视,党的领导构成社会治理实践的核心领导力量,政府、社会组织及公众则是协同参与主体。因此,需基于党建引领的标准化视角创新社会治理实践,有效配置组织资源与功能,强化基层党组织资源整合能力,构建高效组织体系,推进党建引领的品牌化、组织化与标准化建设。同时,持续深化社会治理逻辑创新,优化多元组织生态。纵向维度注重通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垂直延伸,实现党组织功能的系统衔接,进而保障组织要素的深度整合;横向维度依托数字技术及网络媒体平台实现有效整合,强化党组织功能的影响力辐射,构建党建生态系统。
治理对象上,坚持民生为本。全会强调“发挥人民群众主体作用”“夯实社会治理群众基础”。亟需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进程,涵盖社会治理体制的精准调适、公共需求的精准识别以及社会问题的精准施策等维度,从而全面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能力。具体而言,社会治理体制的精准调适要求通过政府嵌入式治理机制,实现精细化治理实践与制度化治理框架的动态适配。公共需求的精准识别需依托民意收集与诉求排查机制,创新运用大数据分析、挖掘与研判技术,精准把握公众的急难愁盼问题。问题的精准施策聚焦于决策与执行的双重优化,决策环节须强化科学性与前瞻性,执行过程则应具备可操作性、可评估性、可监督性及可反馈性,形成治理闭环。
治理机制上,完善治理网络。全会指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等作用,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我国历来重视集体主义与集体利益,并将家庭视为社会构成的基本单元。在我国的社会治理实践中,强调个体作为关系网络的核心节点,由此形成辐射状的社会关系网络结构,构成社会治理的网络化基础。因此,需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构建“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相结合的社会治理网络机制。同时,不能简单移植经济管理范式,亦不可纯粹依赖经济手段化解社会矛盾。例如,公益性社会事业遵循利益让渡原则,而非追求利润最大化。同时,进入社会领域的多元主体之间应建立协同合作关系,而非竞争关系。
治理结构上,优化社会服务。全会提出“改进各类社会群体服务管理”“发展志愿服务”。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应聚焦治理结构的同构性与多元主体互动进程,充分释放社会组织在治理架构中的独特效能。例如,慈善组织能有效整合社会慈善资源,协助弱势群体维护合法权益并实现自主发展,有力弥补政府社会服务供给不足。因此,亟须强化慈善组织活力,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进而实现社会治理体系的迭代升级。同时,应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福利治理结构,在制度设计中凸显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充分彰显多元治理主体的有机协同与系统整合,最终形成兼具公平性特征与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社会福利机制。
〔作者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本文系贵州省高水平团 队(人 才)建 设 工 程 项 目(GCRC2506)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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