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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全链条行政执法保障机制护航中医药知识产权传承创新
  ■孙韡 吴璐尧
  在迈向“十五五”新征程、全面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中医药作为兼具文化价值与创新属性的原创知识产权资源,其保护与传承已被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议题。随着中医药创新与产业发展不断深化,相关侵权行为不再集中于单一行为节点,而是沿创新和产业链条持续渗透,侵权形态与合法经营活动高度交织,使以单一行为节点为中心的传统执法逻辑面临明显局限。基于此,有必要围绕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构建覆盖前端确权、中端运行规制与后端结果承接的全链条行政执法保障机制。
  以行政确权为起点夯实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执法的前端基础
  中医药知识产权在创造源头即面临权属模糊、认定困难的顽疾。许多散落民间的验方、诊疗技艺及道地药材的种质资源,因处于“非正式”的经验形态,难以直接对接现代法律制度。构建全链条行政执法保障机制,首要环节便是发挥行政机关的“确认”与“管理”职能,通过系统的调查、备案、认定与建档,将可保护的对象从模糊的经验知识中甄别并固定下来,为后续的权利行使确立清晰的逻辑起点。
  中医药知识资源呈现出高度碎片化与隐匿性的特点,行政执法部门有必要通过系统性的调查、梳理与建档,主导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全面普查。通过建立国家级和省级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及名录,行政机关以公权力为信用背书,对符合条件的民间知识进行行政备案与登记,使其从分散存在的社会经验形态,转入可以被法律持续识别和配置的规范对象。这种行政确认方式,不仅为传统知识赋予具有法律公示效力的“身份标识”,更推动其从“文化遗存”向“法律资产”转化,为系统性解决“有没有、归谁、怎么认定”等底层问题,奠定不可或缺的客体与权属基础。
  此外,针对道地药材、传统技艺、非遗流派及古籍方案等多元对象,亟待构建一套层次清晰、标准统一的行政确认体系。在物质资源层面,围绕道地药材的“道地性”与炮制工艺的“独特性”,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据《贵州省中医药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通过对种质资源库的源头管理、道地药材目录及质量标准的行政审定,为承载中医药核心价值的物质载体确立相对权威的技术基准与产权标识。在活态传承层面,对非遗项目、传统医药流派的行政认定,应逐步发展为融合历史考据、技艺评估与传承谱系鉴别的专业行政裁量,以实现对特定知识传承共同体及其集体权益的正式法律确认。在知识固化与创新应用层面,通过对古籍文献所记载的炮制方法、方剂配伍等“技术方案”进行系统梳理并加以公示、名录化,行政机关方能在模糊的行业惯例中为“合法创新”与“侵权剽窃”划出可辨识的界限。
  在完成资源登记与标准确认的基础上,如欲实现从“知识客体”向“法定权利”的转化,行政执法还要解决应当将中医药知识产权嵌入何种权利形态的适配性难题。行政机关需在不同权利体系之间进行制度引导和衔接:将具备条件的科研成果转化为专利或植物新品种权;将具有地域特色的产品确认为地理标志;而对于不适宜专利化的传统知识,则通过商业秘密、非遗制度或行政保护予以兜底,以实现权利配置上的相对衔接。从而避免“错误确权”或“过度确权”导致的传统知识被不当垄断。
  以流通秩序治理为核心推动中医药知识产权执法向运行端延伸
  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制度价值,只有在进入市场流通环节后,才能经由真实的利益分配与竞争关系得到检验。脱离流通秩序的权利保护,往往停留在静态确认层面;而一旦进入市场运行,权利是否被滥用、公共性是否被侵蚀、创新激励是否被扭曲,便会在竞争过程中逐步显现。相较于以技术创新为主导、依赖技术事实确立排他边界的知识产权形态,中医药领域大量权利建立在经验性与隐性知识之上,其价值难以通过标准化技术路径即时验证,因而在市场流通中更容易转而依赖历史叙事与文化符号建构排他优势,进而被包装为具有高度排他性的商品符号。市场主体在竞争压力与利益激励的作用下,往往通过不断强化和放大这种符号化排他性来获取竞争优势,一旦流通秩序缺乏有效规制,相关权利便可能在市场竞争中被异化为攫取性工具,不仅损害权利主体的正当利益,也削弱中医药知识体系赖以延续的公共性基础。
  在市场流通环节,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不当利用往往表现为对既有声誉与文化符号的攀附与滥用。例如,假冒名优中医药产品、攀附老字号声誉,或滥用“祖传秘方”“非遗技艺”等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使消费者难以辨识真实来源,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在网络直播、电商平台和跨境流通等新业态中,相关行为又借助信息传播速度快、责任主体分散等特点,更易形成规模化扩散,显著增加执法识别与处置难度。
  在流通环节,行政执法的功能不能仅体现在对既有侵权行为的事后处置,而更应侧重于通过持续、常态化的监管,保障市场信息的真实呈现以及交易规则运行的可预测状态。围绕中医药领域中的重点品种、重点品牌与主要流通渠道,行政机关有必要强化日常监管措施与专项执法行动之间的协同,在依法开展医疗广告审查、规范平台经营行为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祖传秘方”“非遗技艺”等高风险标识的使用边界,从源头上降低虚假信息与侵权内容在流通环节被反复传播和放大的风险。与此同时,中医药知识产权在流通环节中表现出较为突出的跨区域、跨平台运行特征,相关侵权行为通常沿生产、营销与传播等多个环节分散展开,单一地域范围或单一行政部门的执法力量,难以对其完整运行链条形成有效覆盖。因此,构建并完善跨区域、跨部门的执法协作机制,已成为提升治理效能的现实需求。具体而言,应通过强化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网信等部门之间在线索通报、证据共享及执法衔接方面的协同,并同步推动不同地区执法结果的互认与协同处置机制,以缓解信息割裂与监管空档问题,防止侵权行为在不同区域和平台之间反复转移,从而增强对中医药知识产权整体运行秩序的系统性保护。
  以结果回流与程序衔接为支点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执法的闭环机制
  在中医药知识产权领域,相关侵权行为通常具有重复发生、沿链条扩散的特征,如果行政执法仅限于对具体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一罚了事,将无法预防违法行为在不同主体与不同平台之间的持续转移,从而在整体上压低侵权成本,削弱了执法机制的长期约束效果。基于此,行政执法有必要在完成处罚之后进一步向后延伸,通过持续性措施防止前端确权与中端监管的制度效力在实践中被逐步消解。
  在行政执法的后端环节中,行刑衔接机制构成防止侵权成本长期处于低位的重要制度支点。针对多次实施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牟利目的且危害范围较广的情形,若仅以行政处罚方式结案,容易形成“以罚代责”的逆向激励效应。为此,有必要在行政执法体系内部进一步细化案件分流与移送标准,对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突出的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从而在不同责任追究层级之间形成相对清晰的分工格局,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相关违法行为的惩戒具有必要刚性。
  除程序层面的衔接安排,执法结果的有效回流亦构成闭环治理机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行政执法过程中持续积累的证据材料、风险线索与典型案例,不应随着个案处理完结而被简单封存,可以通过相对稳定的制度渠道,反向作用于确权标准的进一步细化、监管重点的动态调整以及风险识别规则的持续完善。将执法实践资源系统性转化为校准执法重点与规则边界的制度资源,行政执法运行机制方能逐步形成自我修正与动态优化的内在能力,从而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传承与合理利用提供更持久和稳定的法治支撑。
  (作者孙韡系法学博士、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作者吴璐尧系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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