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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铸就保护墙 红色根脉永赓续
——《遵义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解读
  ■ 通讯员 过安衡
  源浚者流长,根深者叶茂。
  红色文化资源,是党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的重要载体,是凝聚人心、催人奋进的强大力量。保护红色文化遗存事关民族精神延续与文化自信根基,是一项重大的政治工程、历史工程和民心工程。
  2025年12月3日,《遵义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遵义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系统化的新阶段。
  回应时代使命 守护不可再生的精神血脉
  红色,是遵义最厚重的底色,也是遵义最鲜明的标识。从遵义会议的伟大转折,到四渡赤水的军事传奇,再到强渡乌江的英勇壮举……遵义红色文化资源星罗棋布,数不胜数,几乎每一个山头都留下了当年红军浴血奋战的遗迹遗址,几乎每一块砖石都镌刻着遵义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为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英勇奋斗的革命印记。
  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殷切嘱托的重要举措。2021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强调,要“从长征精神和遵义会议精神中深刻感悟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遵义市开展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立法,正是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转化为法律制度和具体实践,确保红色基因代代相传、红色血脉永续流淌的切实举措。
  这是破解保护困境、回应现实需要的紧迫任务。作为中国革命的转折之地,遵义现存红色文化遗存共588处,其中300余处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受上位法相对原则、保护资金不足等因素制约,遵义红色文化遗存还存在保护措施不力、传承利用不够等问题。红色文化遗存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唯有以法治方式固化保护措施、凝聚管理合力、构建长效机制,方能切实守护好这些无可替代的宝贵财富。
  这是赓续城市文脉、回应人民期盼的深情答卷。保护红色文化遗存,关乎800万遵义人民的共同记忆和情感寄托。通过地方立法,系统构建保护、管理、传承、利用的法律框架,不仅能为红色文化遗存保驾护航,还能使其所承载的革命精神融入城市发展、点亮百姓生活,满足人民群众对守护精神家园、汲取奋进力量的深切期盼。
  立法,是最坚实的保护;保护,是最长久的传承。制定《条例》,旨在以法治之力筑牢保护根基,为遵义红色文化遗存的永续传承与时代焕新提供根本遵循。
  搭建四梁八柱 构筑科学有效的保护体系
  《条例》不分章节,虽体例精简,却内容坚实。它严格遵循上位法,坚持问题导向与有效管用原则,旨在构建一套科学完备的保护体系,为保护遵义红色文化遗存筑牢法治根基。
  明确保护对象。明确保护对象和范围,是立法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为此,《条例》第三条根据上位法规定,结合遵义实际,以“概括定义+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方式界定“红色文化遗存”的概念,并明确其属于“红色资源中的物质资源”,从而精准划定了保护范围。
  构建责任体系。为确保法规落地,《条例》系统构建了权责清晰的责任框架:第五条确立了由党委宣传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机构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顶层协调;第八条规定了党史、文旅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形成协同合力;第十条创新性地对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产权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权属不明确三类红色文化遗存明确了保护责任人,并要求签订保护协议,实现责任到人。
  创新管理措施。针对红色文化遗存的不同属性,《条例》第十一条确立了差异化的保护管理路径:属于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保护区域、设置规范标识、建立记录档案并明确保护责任人;属于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则规定由县级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保护责任人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这种根据遗存形态(不可移动/可移动)与产权属性(公有/私有)进行的精细分类管理,是本法规的显著亮点与特色。
  推动活化利用。保护是基础,传承与利用才是根本目的。《条例》为此规划了系统路径:第十七条着力深化教育功能与价值挖掘,鼓励将红色文化遗存打造为开展各类主题教育与社会实践的鲜活课堂,并通过加强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挖掘阐释其时代内涵;第二十一条则聚焦推动文旅融合,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完善配套设施,创新推广红色旅游产品与服务,实质性推进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让保护成果惠及于民。
  这四大支柱共同构成了《条例》的“四梁八柱”,不仅系统回答了“保护什么、谁来保护、怎么保护、如何利用”等核心问题,更以清晰的制度设计,将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传承与利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标志着遵义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进入了系统治理、协同推进的新阶段。
  凝聚多元合力 形成协同有力的长效机制
  科学的制度设计,关键在于强有力的执行。《条例》通过构建多元保障体系,确保各项规定落地生根、长效运行。
  经费人员保障。《条例》第七条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建立与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并加强人员配备,为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提供可持续的人财物支撑。
  数字技术赋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文化遗存数据库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数字化建设及成果运用,实现信息开放共享。这既为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夯实了数据基础,也为创新传承利用方式、激活时代内涵价值开辟了数字路径。
  法律责任设置。为确保法规的严肃性和执行力,《条例》第二十六条设定有梯度的罚则:对违反规定者,先由保护责任人劝阻;不听劝阻的,由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这体现了过罚相当、逐级强制的法治原则。
  《条例》通过规划与经费的刚性投入、数字技术的创新驱动以及法律责任的闭环约束,“三位一体”构建起确保法规贯彻落实的长效机制。这不仅彰显了遵义依法治“红”的决心,更通过多元共治、协同发力的制度安排,推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从“有法可依”迈向“良法善治”的新阶段。
  红色传承,法治护航;精神永续,薪火相传。在《条例》指引和保障下,遵义红色文化遗存必将得到更有效的保护、更充分的利用、更广泛的传播,长征精神和遵义会议精神在新时代必将焕发出更加璀璨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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