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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创意产业的困境和对策
筑牢数据知识产权司法屏障 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强化知识产权专员保障 筑牢贵州强省建设人才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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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数据知识产权司法屏障 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 孙晨曦
当今时代,数据已成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生产要素。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发展,强调要“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推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融合发展。”随着数字经济向纵深发展,数据知识产权的战略价值日益凸显,其司法保护成为维护市场秩序、激发创新活力、保障国家数字安全的关键环节。贵州作为全国首个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在数字经济发展上具有先发优势。近年来,贵州省立足“在实施数字经济战略上抢新机”的发展定位,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交易流通、保护服务等方面先行先试,为构建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提供了鲜活实践场景。当前,面对数据知识产权权属认定复杂、侵权形式隐蔽、损害赔偿难量化等现实挑战,亟需强化司法供给,完善制度机制,筑牢数据知识产权司法屏障,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法治动能。
一、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数据知识产权作为数据要素价值实现的法律保障,其保护水平直接关系到数字经济的创新活力与发展质量。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着定分止争、价值引领、制度保障的核心作用。
保护数据知识产权是激发数字创新活力的迫切需要。创新是数字经济的核心竞争力,而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重要制度设计。在数字经济领域,数据的采集、存储、加工、分析等环节投入了大量智力成果与物质成本,形成了具有商业价值的各类数据产品与服务。只有通过司法手段明确数据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严厉打击非法抓取、复制、滥用数据等侵权行为,才能让创新主体的智力成果得到充分尊重与保护,从而激发市场主体投入数据创新的积极性,推动数字技术迭代升级与数字产业提质增效。贵州“六大产业基地”、文旅、交通物流等重点领域的数字化转型实践表明,健全的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够有效降低创新风险,促进数据要素的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
保护数据知识产权是维护数字市场秩序的重要支撑。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当前,数据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如恶意抓取他人商业数据、擅自使用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数据产品、通过数据垄断排除竞争等,严重扰乱了数字市场秩序。司法机关通过审理数据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明确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依法制裁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够规范数据要素市场交易规则,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市场的公平竞争与有序发展。贵阳知识产权法庭作为贵州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在审理相关案件中积累的经验,充分证明了司法保护对规范数字市场秩序的重要作用。
保护数据知识产权是保障国家数据安全的关键举措。数据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数据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与国家数据安全息息相关。在全球化背景下,数据跨境流动日益频繁,数据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也呈现出跨国化、复杂化特征,不仅威胁企业的商业秘密与核心利益,更可能涉及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与敏感数据泄露风险。通过司法手段强化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数据跨境流动的司法审查机制,依法防范和化解数据知识产权领域的安全风险,能够为国家数据安全筑牢法治屏障,保障数字经济在安全轨道上稳健发展。
二、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实践挑战
数据要素具有非物质性、可复制性、流动性、权属复杂性等特征,与传统知识产权客体存在显著差异,现行司法保护体系在应对数据知识产权纠纷时仍面临着诸多挑战。
权属认定标准模糊制约司法裁判统一性。数据知识产权的权属认定是司法保护的前提,但当前法律层面尚未明确数据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规则。数据的产生涉及采集者、加工者、使用者等多个主体,不同主体对数据的贡献程度难以量化,导致数据知识产权权属争议频发。实践中,法官往往只能依据《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原则进行裁判,导致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存在差异,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贵州在推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过程中,也面临着登记效力与司法确权衔接不畅的问题,亟需明确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与司法审查标准。
侵权行为界定困难增加司法裁判难度。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数据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复杂、多样。一方面,侵权行为的技术性较强,非法抓取、复制、传输数据的过程往往通过技术手段实现,难以被发现和取证;另一方面,侵权行为的边界模糊,数据的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之间的界限难以区分。此外,跨区域、跨国界的数据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日益增多,给侵权行为的认定与管辖带来了新的挑战。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与数字技术知识,才能准确界定侵权行为,但目前此类复合型人才相对匮乏,进一步增加了司法裁判的难度。
损害赔偿计算难题影响司法保护效果。损害赔偿是数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核心诉求之一,但由于数据知识产权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衍生性等特征,其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数据的价值往往取决于其使用场景、使用规模、加工深度等多种因素,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与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准确量化。司法实践中,法官大多采用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赔偿数额,但法定赔偿的幅度缺乏明确标准,导致赔偿数额与数据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严重脱节,难以充分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也无法形成有效的侵权震慑。
三、筑牢数据知识产权司法屏障的实践路径
面对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实践挑战,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结合贵州国家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的实践探索,从制度完善、机制创新、能力提升等方面入手,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
(一)完善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供给
制度是司法保护基础,需加快完善数据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范与司法解释,为司法裁判提供依据。一是明确权属认定规则。结合数据产生与使用场景,区分不同类型数据,明确权利归属主体与内容;对商业数据,确立“谁投入、谁受益”原则,兼顾公共与他人权益。二是细化侵权认定标准。明确侵权行为表现,区分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界限,明确合理使用范围。三是健全损害赔偿计算规则。完善价值评估体系,建立综合多因素的赔偿计算方法,细化法定赔偿条件与幅度,引入惩罚性赔偿,提高侵权成本。四是完善管辖与证据规则。针对跨区域特征,明确管辖法院,探索设专门法庭审理案件;完善举证责任分配、质证认证规则,明确证据认定标准,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
(二)创新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
机制创新是提升司法保护效能的关键,需结合数据知识产权特点与司法实践需求创新司法保护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与司法确权衔接机制,发挥贵州登记试点优势,明确登记法律效力,将登记信息作司法确权参考;司法机关尊重登记结果,有争议依法审查;建立登记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二是创新数据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理机制,推行专业化审理模式,选拔复合型法官组成合议庭;探索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运用数字技术建智能审理平台,实现线上立案等,提升审判质效。三是完善数据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认定机制,建立价值评估专家库,吸纳专家参与评估;探索建立损失评估模型,量化实际损失与违法所得。四是健全数据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政与司法保护协同,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完善诉调对接等机制,加强司法与调解、仲裁机构协作,引导非诉讼解决;鼓励设立专门调解、仲裁机构,提升非诉方式专业性与公信力。
(三)提升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
司法保护能力是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关键,需从人才培养、技术支撑、实践探索等方面全面提升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一是加强复合型司法人才培养,健全培养体系,加强法官相关知识培训,通过多种方式提升其专业能力,鼓励法官与多方合作研究,增强司法裁判针对性与适应性。二是强化司法技术支撑,加大数字技术在司法领域应用投入,建设技术平台,运用多种技术手段为司法裁判提供支持,探索建立区块链存证平台,提高证据采信效率。三是深化司法实践探索,发挥贵州试点优势,鼓励司法机关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创新裁判规则与工作机制,总结经验形成可推广模式,加强典型案例发布宣传,统一裁判尺度。
四、结语
数字经济浪潮滚滚向前,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任重道远。贵州作为国家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肩负着探索创新、先行示范的重要使命。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不断完善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提升司法保护能力与水平,以高质量的司法保护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贵州篇章贡献知识产权司法力量。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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