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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强省背景下贵州红色文化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
  ■张帆 夏遇霏
  随着国家将知识产权保护上升为创新驱动发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制度支柱,红色文化资源的创造性转化与产业化开发已不可避免地纳入知识产权制度的规制范畴。在此背景下,如何以知识产权法治工具激活、守护并转化利用好贵州红色文化资源,实现其从精神价值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良性循环,已成为契合国家战略导向、关乎贵州长远发展的重大“课题”。
   一、文化强省建设中红色资源赋能的内生需求
  (一)维护红色文化严肃性的制度诉求
  在商业化开发加速推进的过程中,恶意抢注革命事件名称、滥用红色纪念地标识、随意篡改红色经典作品等乱象时有发生,既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更威胁到红色文化传播的正确价值导向。知识产权制度的介入,能够构建起精准的保护屏障:通过著作权制度保护红色文化的独创性表达,通过商标法防止红色标识的淡化与滥用,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误导性商业行为,最终形成“公共文化属性—权利边界—法律责任”的完整制度闭环,为红色文化的严肃性与权威性筑牢法治防线。
  (二)驱动红色文化产业化的制度保障
  红色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产业化发展,需要知识产权制度明确权利归属、提供稳定收益预期。对贵州而言,知识产权保护还能与乡村振兴、区域形象塑造、文旅产业升级形成协同效应。例如,红色美丽村庄试点建设中,“七桥飞架”等红色IP的知识产权保护,可带动周边文旅产业提质增效,实现红色文化资源与地方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
  二、贵州实践的现实基础与立法契机
  (一)既有实践的成效与局限
  2021年启动的“红色文化资源版权保护行动计划”,已在版权登记、侵权监测、数字化存证、普法宣传等领域形成成熟操作模式,推动贵州在全国红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形成了鲜明特色。然而,该计划仍属行政性举措,缺乏稳定的制度刚性与明确的法律责任,无法支撑红色文化资源在更大范围、更多层面上的开发与流通。例如,针对贵州长征文化数字艺术馆(红飘带)、《伟大转折》沉浸式剧目等数字化红色产品,其版权归属、收益分配等核心问题仍缺乏专门法规予以明确。
  (二)政策与立法的双重契机
  从政策层面看,贵州“四大文化工程”将红色文化建设置于优先地位,相关文件多次强调“以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文化资源高质量开发”;从立法层面看,《贵州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已连续两年被纳入省级立法计划,为红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创新提供了关键立法窗口。此外,《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贵州省红色资源认定标准》等既有法规,也为红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奠定了制度衔接基础。政策导向与立法进程的叠加,标志着贵州已具备构建红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专项制度体系的条件成熟。
  三、构建多元协同的红色文化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体系
  (一)以精细化权属规则夯实开发利用的法律基础
  贵州红色文化资源兼具历史性与公共性,其知识产权客体界定与权利归属是保护工作的基础与难点,立法需通过精细化规则厘清法律边界。一是明确保护客体范围。立法应设置专门“概念界定”条款,将经创造性加工的红色文化智力成果纳入保护范畴,具体包括红色主题文学作品、影像表达、纪念标识、数字化展演成果等。此类成果需满足“将历史事实转化为独创性表达”的核心要件,既避免将公有领域的历史事实纳入私权范畴,也防止创新成果游离于法律保护之外,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的客体认定标准。二是建立合理权利分配结构。鉴于红色文化资源多为国有,立法需明确管理部门在授权使用时的国家所有权义务,确保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在合法授权基础上,开发主体独立创作的表达性成果,原则上可享有著作权或商标权,以保障其智力投入的合理回报。为化解权属纠纷,立法还应建立统一的授权备案机制与标准合同范本,通过制度化程序明确各方权责,实现公共文化资源与创新性开发成果的法律分界。
  (二)以行刑司衔接构筑高效权利保护机制
  红色文化资源关乎历史记忆与文化安全,其侵权行为具有更高社会危害性,立法需构建行政、司法、刑事程序无缝衔接的协同保护网络,形成完整法律责任链条。一是强化行刑衔接的刚性约束。立法应明确行政机关职责,对大规模盗版红色文化产品、恶意篡改革命历史、伪造红色纪念标识等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侵权行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同时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不移送行为的法律监督权,通过程序规制提升执法威慑力,维护红色文化的严肃性。二是拓展公益诉讼保护范围。将严重侵害红色文化公共利益的行为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畴,填补权利主体缺位时的保护空白。例如,针对红色文物数字化开发中的侵权行为、红色IP滥用导致的公共利益损害等情形,允许检察机关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实现对红色文化资源的全方位保护。三是搭建跨部门协同执法平台。推动版权、商标、文旅、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与执法联动,在案件侦办、市场监管、风险预警等环节形成合力,提升制度执行的效率与精准度,为红色文旅产业、文创产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以行业自律与公共服务完善社会共治生态
  知识产权保护的生命力在于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与参与,针对贵州红色文化资源分布广、基层管理主体能力弱的特点,立法需融入社会共治理念,构建多元协同治理结构。一是在行业自律层面,立法应明确红色文旅、文化创意等行业协会的知识产权自律职能,支持其制定行业标准、开展信用评价、提供纠纷调解服务。行业协会贴近产业一线的优势,既能实现侵权行为的源头预防,也能通过专业化服务提升行业整体合规水平,形成行政监管之外的柔性约束。二是在公共服务层面,立法需强化政府部门的服务义务,构建普惠性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例如,设立红色文化知识产权专门服务窗口,为基层单位提供登记指导、合同审核、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等一站式服务;针对革命老区等资源弱势地区,开展定向培训与帮扶,弥补其知识产权运用能力短板。尤其在数字化开发趋势下,需重点加强对红色数字产品的知识产权服务,助力其实现合法合规的市场化转化。
  当前,贵州已在战略规划、实践探索与立法准备层面形成了坚实基础,未来需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专项立法,进一步明晰权利归属、完善协同保护机制、健全多元救济途径,构建系统化法治保障体系,实现红色文化资源的规范保护、有序利用与创新发展。
  (作者张帆系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作者夏遇霏系贵州民族大学2024级法学理论方向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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