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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罪中收赃行为的治理困境与应对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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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罪中收赃行为的治理困境与应对探索
——以W县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为视角
■ 杨玲玲 杨小叶
摘要:
近年,盗窃犯罪作为常见、高发案件类型,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与社会秩序,其背后的销赃、收赃环节是助长和维系犯罪链条的关键。本文章以W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至2025年10月办理的盗窃案件为样本,剖析当前收赃行为治理中存在的短板,从强化行刑双向衔接、压实监管责任、构建共治格局等维度,提出针对性应对策略,以期实现对盗窃犯罪源头性、链条化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关键词:收赃行为、查处困境、链条打击、社会治理
引言:
盗窃罪因其作案简便、回报快捷等特点,发案率长期居高不下,系W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主要案件类型之一。因其最终获利,高度依赖于后续的销赃环节,故有效打击和治理收赃行为,对斩断犯罪利益链条、遏制盗窃犯罪频发至关重要。然而,当前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侦查重点多集中于盗窃行为本身,对下游收赃人员常因取证难度、策略选择或行政查处不力等因素,未能予以有效追究[1]。此种“只打盗、不打收”的局面,使得收赃成为低风险、高回报的行为,客观上为盗窃变现提供了便捷渠道,形成“盗窃—销赃—再盗窃”的恶性循环。笔者立足基层检察视角,以W县人民检察院近四年受理的盗窃案件为分析样本,通过数据统计与案例剖析,重点揭示收赃行为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结合当地实际,以期能探索系统性应对路径,旨在推动构建对盗窃犯罪及其关联行为的全链条、一体化治理新格局。
一、W县盗窃案件中销赃行为的总体情况与数据分析
(一)案件基本概况与趋势分析
2022年至2025年10月,W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的一审公诉盗窃案件142件,占同期受案数的11.6%。其中,涉及盗窃并销赃的案件为57件,占盗窃案件总数的40.1%。该比例表明,近半数的盗窃案件存在明确销赃行为,凸显该环节在盗窃犯罪中的普遍性。从时间规律看,此类案件总体呈上升态势。反映出随着社会经济活动发展,赃物处置渠道更趋多样与便捷,同时亦表明当前对收赃环节的打击治理力度未能有效应对犯罪形势变化,治理效能有待提升。
(二)销赃物品与收赃对象特征分析
1.销赃物品类型:涉案赃物多为易于流通变现的日常生活物资与生产资料,如电动车、有色金属材料、树皮、黄金、电子产品等。该类物品价值适中、市场需求广泛,为收赃提供了客观条件。W县的数据显示,占比前三位的为电瓶车占26%、电缆线占22%、黄柏树皮占20%。
2.收赃对象分析:在57件存在销赃行为的案件中,收赃对象为具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商户的案件为42件,占比73.5%;收赃对象为无业人员或其他个人的案件为15件,占比26.3%。该数据清晰表明,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商户已成为收赃的主要主体,涵盖废旧回收、二手商品交易、手机维修、金银首饰加工、烟酒百货零售等多个行业。其利用经营场所、行业身份与客户资源,为盗窃分子提供隐蔽且“可靠”的销赃渠道,该行为不仅涉嫌犯罪,亦严重违背市场经营主体应遵循的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
3.对收赃行为的处理现状:数据显示,无收赃者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被移送审查起诉。即便行政处罚亦鲜少适用,绝大多数收赃者仅作为证人参与诉讼,其违法行为未被法律评价。
二、收赃行为治理面临的困境与成因分析
当前对盗窃罪中收赃行为的治理,尤其针对商户收赃这一主要形态,陷入“发现难、打击弱、治理散”的困境[2],其背后成因复杂,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行刑衔接机制不畅,行政监管存在盲区
我国法律对收赃行为设置刑事与行政两种处罚体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3]。一方面,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侧重于盗窃案件侦破与移送审查起诉,对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收赃行为,普遍缺乏向行政主管部门反向移送线索的意识与主动性。如例,田某某盗窃案,公安机关查实田某某将所盗的电动车电瓶均销售给废品回收店陈某某,但因无法证明陈某某“明知”是赃物,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未将其无证收购废旧电瓶、未作登记等违法线索移送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另一方面,行政主管部门亦缺乏主动发现此类违法线索的渠道与能力,导致大量“刑不究、行不罚”,使未达刑事打击门槛前的不合法行为成为监管“真空区”。
(二)行政机关监管缺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1.日常监管流于形式: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废旧回收、二手市场等特定行业负有日常监管职责,包括检查经营台账、查验物品来源证明等。根据调研发现,上述部门监管多侧重于经营资质、消防安全、明码标价等方面,对所经营物品是否属赃物这一核心风险点,缺乏有效、深入的监管手段与常态化检查机制,致使非法收赃行为隐藏于合法经营外表之下。对行政机关而言,调查中发现商户存在未按规定登记交易记录、未查验物品来源凭证、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交易等行为,即可依据相关行政法规认定违法并实施处罚[4]。但现实在于,行政机关未积极运用行政调查权与处罚权填补刑事打击留下空间,该种履职惰性,使大量本应受行政处罚的收赃行为逃脱法律制裁。
2.部门间协同乏力:治理收赃行为涉及公安、市监、商务等多个部门,部门间信息无法互联,未建立常态化情报共享、联合执法、案件会商机制。公安机关掌握的销赃线索未能及时通报市监部门,市监部门日常检查发现的疑点亦难获公安机关协查响应。行政机关间协同不力,以及与司法机关衔接不畅,导致治理力量分散,难以形成合力。
(三)证据收集与认定难点,客观上为规避处罚提供空间
收赃行为尤其商户收赃,常具隐蔽性与伪装性,商户多以“不知系赃物”“正常买卖”“价格合理”等理由辩解。侦查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需收集证据证明其“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取证要求高、证明难度大[5],系许多收赃行为未被刑事追诉的技术原因。
三、应对探索与治理路径构建
破解上述困境,须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理念,关键在于压实行政机关监管主体责任,打通堵点,构建严密有效的法律责任追究体系。
(一)强化行刑双向衔接,构建闭环治理链条[6]
1.完善线索移送机制:建立强制性案件线索移送制度,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盗窃案件中发现收赃行为,无论是否构成犯罪,均须将收赃人员信息、违法事实证据等材料移送至对应行政主管部门(如市场监督管理局),该部门须依法立案调查并将处理结果限期反馈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须将相关情况附在卷宗里。
2.检察机关强化立案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检察机关应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公安机关应移送而未移送行政违法线索情形,通过发出《检察建议》或《要求说明不移送理由通知书》监督;对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移送后不依法查处、不作为、慢作为情形,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二)压实监管责任,激活行政查处手段[7]1.突出监管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商务局等部门,针对废旧金属回收站、二手手机市场、金银加工店、烟酒超市等重点行业与场所,开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经营台账登记、物品来源查验制度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商户依法处罚,并通过典型案例宣传。
2.利用行业排名制度,激发诚信经营:建立“重点户”“黑名单”数据库,对多次“不明知”“合理价”收赃的商户开展提醒谈话,并纳入重大监管名单;对因收赃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商户纳入黑名单,通报各行政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信贷支持、荣誉评选等方面予以限制,实施联合信用惩戒,提高违法成本。
(三)深化部门协作,构建共治格局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公安、检察、法院、市监、商务等部门参与的打击治理销赃犯罪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研究会商重大案件与法律适用难题,统一执法尺度与标准,协调解决协作问题。
2.加强信息共享与业务培训:搭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可疑交易、违法处罚、刑事犯罪等信息互联互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刑事证据标准培训,对公安侦查人员行政法律法规培训,提升双方查处收赃行为的专业能力与协作效率[8]。
(四)强化犯罪预防与法治宣传
1.针对性普法教育:根据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加强对特定行业经营者的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组织庭审观摩、签订承诺书等形式,明确告知收赃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引导规范、合法经营。
2.鼓励公众举报:建立并宣传针对收赃行为的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尤其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积极举报收赃线索,拓宽案件来源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抵制收赃行为的氛围。
结语:
治理盗窃犯罪必须坚持全链条打击理念。W县数据表明,下游收赃行为的失管是盗窃犯罪屡禁不止的诱因之一,亟需通过强化行刑双向衔接、压实行政监管责任、激活行政处罚手段,构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协同发力的治理体系,从而有效遏制犯罪循环,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
[2]陈瑞华.刑事证据法(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
[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七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23.
[4]宋英辉,李忠诚.刑事程序法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0.
[5]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保障[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
[6]W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2024年度行政处罚案件公示数据分析报告[EB/OL].W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25.
[7]陈永生.刑事案件中的行政违法问题研究——以行刑衔接为视角[J].法学研究,2022,(4):145-160.
[8]林喜芬.论刑事司法中的行政证据转化——规则、困境与出路[J].当代法学,2021,35(5):78-89.
(作者单位:务川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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