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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家犬伤人,责任谁来担?
  ■ 记者 贾华
  自己喂养的看家犬咬伤了来访邻居,邻里因此对簿公堂,狗咬伤人的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近日,有这样一起案件。案发当日,邵某前往邻居高某家串门,经过高某家院子时,高某饲养的看家犬突然扑出,咬伤了邵某的脚部。邵某告知高某:“你家狗咬到我了!”随后便自行前往医院救治。不久,邵某将高某诉至息烽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高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4000余元。
  在庭审中,邵某陈述道:“我和高某是多年的邻居,当天我被高某饲养的狗咬伤后,便立即告知了他。出于对邻居的信任,我没有要求他陪我去医院,而是自行前往医院治疗。”高某辩解道:“邵某受的伤不一定是我养的狗咬的,再说要4000元有点多了,我可以给他1000元作为补偿。”邵某道:“高某不承认我是被他家狗咬伤的说法,让我不能接受。”
  法官认为,二人系多年邻居,如不能真正消除他们之间的矛盾,极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纠纷。于是,法官多次向双方释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相关法律规定,指出主张赔偿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并劝解双方从邻里关系出发,选择较为温和的方式解决纠纷。
  在法官的引导下,双方庭后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几日后,邵某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告知法官已与高某和解,高某已支付邵某相应的医疗费用。
  【法官说法】饲养宠物不仅是个人权利的体现,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每一次放任都可能使“萌宠”变成“隐患”。饲养动物者应时刻谨记自身管理责任,杜绝散养行为。多一根绳子便多一份管束,也多一重安全保障。
  为保障自身人身与财产安全,应避免对动物实施挑衅、殴打或擅自靠近逗弄等行为,否则一旦发生动物伤人事故,不仅人身财产受损,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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