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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盖惹的祸?司机避让不及车辆撞损,管理方担责吗?
  ■记者 贾华
  一次看似普通的超车,一个未盖紧的井盖,导致车辆侧滑撞损。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张某却一纸诉状将井盖的管理方告上法院。是驾驶者违规操作自负其责?还是管理者失职承担赔偿?
  2024年10月,张某驾车沿息烽县龙泉大道行驶至潮水坝大桥路段,超车时碾压到未盖紧的井盖,使车辆发生侧滑撞上路坎,导致车辆损坏。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全部责任。不久后,张某认为井盖管理方息烽某公司未妥善固定井盖、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管理维护缺陷,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将其诉至息烽县人民法院。
  被告息烽某公司辩称,事故并非井盖直接引发,而是张某违规超车所致。事发路段为窄桥弯道,属禁止超车路段,张某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且交警部门已认定其全责,故公司不应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案涉事井盖位于道路中间,属于市政公共设施。被告息烽某公司作为该井盖的管理维护者,负有定期检查、维修义务。因井盖未盖紧没有得到及时处理,导致路面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属于管理瑕疵。被告息烽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张某在限速50公里/小时路段超速至约80公里/小时,且违规右侧超车,违反交通法规,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法院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并依法判决被告息烽某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473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息烽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被告作为案涉道路的管理主体,对井盖负有维护管理义务,如遇窨井盖未盖紧、缺失等情况应设置警示标识,并及时将井盖复原盖紧,消除安全隐患。公众在驾车途中亦应遵守交规,注意路况,避免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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