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通讯员 王敏 摄 ■通讯员 田胜平 陈道品
地方志是重要的地方文献,具有“存史、资政、育人”的功能,被誉为“一方之全史”和“地方百科全书”,在中华文明传承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025年9月29日,《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突出地方志工作的地位作用
调研发现,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地方志工作转型升级,现行的《贵州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对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已难以规范和解决,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引导、规范和推进。
为高质量做好《条例》制定工作,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成立立法工作专班,到相关单位走访调研,并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同步开展“地方志立法,我有话要说”网络调研,广泛征求收集社会公众的立法建议。
《条例》共31条,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立法目的是为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存史、资政、育人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条例》明确地方志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依法治志、存真求实、确保质量、修志为用的原则,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此外,《条例》还对地方志工作、志书、年鉴的内容进行了明确。
构建系统化管理体系
《条例》明确各级政府职责,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经费和人员,并制定地方志工作规划。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并履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组织编纂志书、年鉴等职责。
《条例》规范编纂权限,明确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统一组织编纂,形成“政府主导、多元协同”的工作格局。
资料性是地方志的基本属性。为确保地方志资料的完整性,《条例》明确县级以上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资料征集机制,推动地方志资料年报责任落实。
《条例》还提出,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将形成的地方志文稿以及收集到的文献资料、音像资料、实物等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
推动地方志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信息化建设
为解决当前方志馆建设面临的财政保障、专业人才、地情资料欠缺等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的开发利用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公众提供丰富的精神文化产品。
《条例》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方志馆,或者依托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合作共建。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方志驿站、方志文化室、方志文化长廊、村志(史)馆等。
为充分发挥地方志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服务作用,《条例》提出,要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地方志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效率。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工作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将地方志工作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深度融合,丰富地方志数字文化产品供给,推动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