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族与法制委组织召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修订草案)》论证会。 ■ 通讯员 杨清云
今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黔东南州黎平县肇兴侗寨考察时指出,“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既要保护有形的村落、民居、特色建筑风貌,传承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又要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让民族特色在利用中更加鲜亮,不断焕发新的光彩。”
黔东南州作为全国苗族、侗族人口最集中的地区,也是全国30个少数民族自治州中少数民族人口最多、少数民族比例较高的自治州,如何贯彻实施现代法治精神,促进民族地区团结进步,这是摆在大家面前的一个时代课题。
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充分用好地方立法权限,积极探索和实践地方立法的有效途径,在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的制定与修订过程中,灵活运用立法变通权,着力提升民族地方治理效能,为促进民族地区的团结进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坚持依法治州 以立法设计推动基层治理
在《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过程中,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注意从民族文化历史传承中汲取有益养分,着力构建和保护民族民间良好的自我维护体系。
如在基层治理与民族和谐方面,对国家法缺乏明确的习惯法规定进行变通与补充,增加“强化基层社会治理,鼓励依法开展基层自治实践,发挥村规民约等对社会秩序的调适和规范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和民族团结”等条款内容,把民族民间有效的治理经验上升为法律条款,丰富了民族地方的基层法治实践内涵。
坚持服务高质量发展 创设标准激活文旅动能
黔东南州是全国拥有传统村落和民族特色村寨最多的地方,有415个中国传统村落、126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是全国5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之一,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丰富,群众利用传统木质民居接待游客呼声较高。
针对利用木质结构房屋开设经营性场所缺乏明晰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消防标准要求这一实际,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在《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的重新制定中,对上位法缺乏木结构房屋防火要求规定的内容进行了变通补充,参照农村防火相关规范要求,创设了村寨民居设置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行政许可的黔东南准入“八条”标准。
该标准确定,利用自有住宅进行改造,凡经营用客房不超过14个标准间、楼层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满足基本条件要求的,可以营业。该标准的设立,使村寨民居经营性场所开设既于法有据,又便于规范管理,从制度“瓶颈”上解决“非法经营”与管理缺失的“灰色地段”问题,有力促进民族文化旅游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新发展理念 变通立法保护和开发民族文化
黔东南州森林覆盖率达67.98%,有野生植物资源3300种,中药材种类2800种,是长江、珠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孕育出了丰富的中草药资源和民族医药资源,素有“苗药三千、单方八百,千年苗医、万年苗药”之誉。
依照上位法的规定,以师承方式或确有专长的中医及民族医人员要取得行医资格,必须通过由国家或者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考试考核,民族民间师承人员要取得合格的行医资格十分艰难。
为继承和抢救苗、侗医药优秀传统,促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制定《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在省级大力支持下,该条例对上位法关于民族民间行医资格认证问题作了相应变通,规定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组织未取得从业资格的苗医侗医师承人员或者确有专长的苗医侗医人员,进行以临床效果和工作实践为主的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允许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解决了长期困扰苗医侗医师承人员行医资格的问题。
坚持人民立场 下沉处罚权限促进乡村振兴
为从法治层面推动乡村振兴,建设美丽宜居村寨,推动乡村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化、制度化,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制定《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在乡村治理方面,由于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据,乡镇行政处罚权的缺失,常常陷入“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的困境,面对违法相对人的具体行为,只能采取劝说的方式,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乡村治理效能。
为此,该条例根据“放管服”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精神,对一些相对轻微的具体行为,作出“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省的决定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行使处罚权”的变通规定,增强了条例的实效性与可操作性。
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在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内加以变通和补充,解决传统治理方略的“水土不服”和既有体制的“留白”问题,顺应新形势下推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建设的要求,在推动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民族团结进步中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