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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当前刑事案件中女性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
——以G省W县检察机关办案情况为视角
  ■ 龚永刚 杨小叶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打击、保护、预防和监督的职能,在保护妇女权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以基层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为视角,对2020以来G省W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女性刑事案件情况分析,探讨检察机关如何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积极能动履职,有效保护女性合法权益。
  一、涉女性刑事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以来,W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涉女性刑事案件451案538人。其中:被害人306人,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盗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强奸、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诈骗等;涉罪女性232人,其中批捕35人,起诉至法院127人。
  (一)女性犯罪嫌疑人案件特点
  2020年以来,涉罪女性共232人(占同期总人数9.28%),批准逮捕35人,起诉至法院127人,情节轻微不起诉70人。经法院审理,判处缓刑的69人,主要集中在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38人,前两名的罪名为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的14人,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占比较大;三年以上有期徒刑6人,主要集中在组织卖淫罪、销售假药罪等。总体呈现出轻缓刑比例较大、判决罪名集中、多为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身、财产权益犯罪等特点。
  (二)女性被害人案件特点
  1.侵财类案件占比最大,主要集中在盗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犯罪类型。2020年以来,W县检察院办理的334起侵财类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为女性的占比近3成;其中,女性被害人涉盗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诈骗125人,占比高达40.85%。
  2.涉性侵类案件占比较大。女性被害人中涉及强奸罪55人、强制猥亵、强制侮辱罪2人,占比18.62%;涉及介绍卖淫、容留卖淫的女性被害人42人,占比13.73%。
  3.被害人年龄呈现两极分化。不同类型的犯罪,女性被害人都有较为特定的年龄层。如强奸、介绍卖淫案件中,被害人往往为年轻女子。而在诈骗案件中,被害女性往往年纪偏大,这类女性警惕性不高,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
   二、刑事案件中女性合法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在涉性侵害类案件中,女性被害人的隐私权和心理健康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一方面,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判决的全过程都存在隐私泄露问题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司法程序的复杂性,在司法过程中公、检、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在言语上、态度上也容易对女性造成“二次伤害”。如,有的强奸案件,办案人员为查明案件细节,会对嫌疑人如何实施强奸犯罪的细节反复询问,容易造成“二次伤害”。
  (二)侵财类案件中,追赃挽损的力度有待加强。盗窃、诈骗类案件有相当一部分被害人为女性,在大多数的中国传统家庭里,女性往往扮演着家庭储蓄管理者的角色,掌管家庭收入,一旦被盗或受骗,更易造成整个家庭陷入困境。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案件承办机关对追赃挽损工作重视程度不高、能力不强及电诈类案件追赃难度大等情形,近5年来追赃挽损率为19%左右,难以有效维护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三)女性被害人举证难的问题。一方面,有相当一部分女性被害人受其自身性格特点及社会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受到侵害后往往选择隐忍、不愿声张、不愿报案,导致关键证据缺失,给后期案件侦破和起诉带来困难。另一方面,女性在举证方面容易受到加害者的威逼利诱,往往不敢说出事实真相,或者前后陈述发生变化,更有甚者,因为担心打击报复而选择放弃诉讼权利。
  (四)对涉罪女性的诉讼权益保护值得关注。虽然《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对保护女性的诉讼权利做了特殊规定。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检查、搜查女性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审查案件时往往容易忽略对侦查人员以及见证人性别的证据审查,一定程度上影响女性的诉讼权利保障。
  三、刑事案件中女性合法权益保护对策建议
  (一)贯彻保护被害人隐私原则,避免“二次伤害”。对涉性侵刑事案件的报道需要严格执行相关宣传报道规定,隐匿当事人的身份信息,降低女性被害人被公众推测出的可能性。知悉性侵犯罪案件信息的办案人员,注重案卷的合理保存和保密,不得外传有关案件的技术照片等信息,违反者依照相关规定追责。关注女性被害人的心理健康,对于性侵犯罪案件,坚持人性化办案原则。在询问被害人前,详尽列明询问提纲,尽量一次性完成,避免反复询问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同时加强心理疏导,让被害人尽快从阴影中恢复过来。
  (二)实体与程序并重,筑牢女性权益保护屏障。一方面,将强奸、猥亵、组织卖淫等刑事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坚持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积引导侦查,重点关注女性被害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心理健康。另一方面,在办理女性犯罪嫌疑人案件中,充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轻罪案件中的社会危险性较小、达成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坚持依法从宽处理。对刑事诉讼各个环节是否充分保障女性嫌疑人诉讼权利,严格审查,对违反相关程序性规定的违法办案情形依法监督纠正。
  (三)积极能动履职,减轻女性被害人财产性损失。一是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注重厘清被害人受损以及犯罪嫌疑人涉案资产等情况,打牢追赃挽损工作基础。强化赃款赃物专门性审查,督促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全力维护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赃退赔,并根据情况精准提出量刑建议,促进办案效果最大化。二是充分发挥司法救助纾困解难作用,在办理女性被害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及时移送控告申诉部门开展司法救助,尽力帮助被害妇女缓解生活压力,传递司法关怀和温度。
  (四)规范办案流程,保障女性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女性犯罪嫌疑人坚决做到搜查女性身体、讯问等,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对侦查机关办理的涉及女性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加强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对违法情形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对怀孕、哺乳期的犯罪疑人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依法保障女性刑事诉讼权益。
  (作者单位: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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