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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认识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时代意义
法治类短视频的价值表达
接受美学视域下“新主流电影”叙事方法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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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认识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时代意义
■曹波 罗胜宝
当前,我国犯罪结构已发生深刻转变,轻微犯罪案件占比突破八成,成为犯罪治理的核心领域。面对这一结构性变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立足实际、审时度势,明确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破解轻微犯罪治理难题提供了关键路径。必须清醒认识到,这项制度绝非简单的档案管理技术调整,而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刑事司法领域的战略性举措。它标志着刑法功能正从“惩罚管控”向“治理赋能”深度转型,旨在为修复社会关系、助力涉案个体重启人生开辟新路径。要全面把握其时代价值,就需跳出技术性解读的局限,从更宏观的视野开展系统性审视。
一、应对数字时代:封存制度是抵御“数字疤痕”的司法盾牌
如今,我们已深度融入数字社会,个人信息一旦进入网络便难以收回,这让“封存”工作具备了前所未有的时代紧迫性。传统的物理封存相对容易操作,但在数字时代,面对永久留存的“数字疤痕”,传统方式难以奏效。若轻微犯罪记录在数据空间中被随意抓取、永久存储并滥用,将成为涉案个体难以摆脱的“电子枷锁”,彻底阻断其回归社会的道路。因此,当下的封存制度必须实现功能升级,核心使命是构建抵御数据永久记忆的司法屏障,全力维护公民的“数字生存权”。
这同时也是我国刑法对“数字遗忘权”的本土化实践探索。不同于个体向商业平台零散维权,该制度以国家公权力为支撑,为符合条件的公民赋予了一项法定积极权利——要求社会对其特定过往负面信息不予关注,充分体现了国家在数据法治建设中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创新思路与坚定决心。
更进一步说,一套完善的封存制度必须能有效规范日益泛滥的“算法歧视”。当前,算法决策广泛应用于就业、信贷、租房等社会关键领域,若已依法封存的犯罪记录仍被企业数据模型暗中获取,并作为自动化决策的负面依据,那么封存制度的公信力与实际效果将荡然无存。因此,制度设计中必须包含遏制算法歧视的刚性条款,明确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利用已封存记录实施不公平对待,为数字时代的公平正义划定不可逾越的法律界限。
二、革新刑法理论:封存制度是推动刑法教义学发展的内生动力
实践的变革必然带动理论的创新。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如同一股活水,冲击并丰富着传统刑法教义学的诸多基础范畴,推动其内在发展。
首先,它推动了刑罚目的论“第三级”的引入与理论闭环的形成。传统刑罚目的论围绕“报应”与“预防”展开,关注重点多停留在刑罚执行完毕阶段。而封存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实质上将“修复性司法”理念确立为刑罚目的的第三大支柱。这一理念强调,刑罚的最终目的不应仅局限于惩罚与威慑,更要致力于犯罪行为发生后社会关系的全面修复,以及涉案个体社会功能的实质性恢复。封存制度正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正式启动并保障“修复”进程的法律保障,使刑罚理论从“惩——防”二元结构升级为“惩——防——修”的完整体系,体现了刑法从工具理性向价值理性的人道主义进步。
其次,它为社会学中的“标签理论”提供了制度化解决方案。“标签理论”深刻指出,社会对越轨者的“贴标签”行为可能固化其越轨身份进而将其推向持续犯罪的深渊。长期以来,这一批判性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封存制度的重要贡献在于,首次以国家主导的方式,为“标签理论”所揭示的社会性排斥问题提供了法定的“去标签化”渠道。它通过法定程序主动去除涉案个体的犯罪标签,精准打破“初级越轨→社会标签→次级越轨”的恶性循环,是刑法学积极吸收社会学理论、回应社会问题并实现自我完善的典型范例。
最后,它重新界定了“刑事责任”的时空边界。在传统观念中,“一朝犯罪,终身污点”的认知根深蒂固。封存制度从根本上挑战并改变了这一观念,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形式明确宣告:刑事责任,尤其是其附带的持续性负面社会评价与资格限制存在法定的时空范围。对于真心悔过、经过特定考验期且无再犯行为的轻微犯罪者,其应承担的法律不利后果不应无限期延续。封存期的设置,实质上为国家刑罚权的行使划定了理性边界,重新明确了国家与公民在罪责问题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现代刑法谦抑性原则与比例原则在实践中的生动体现和深化。
三、赋能国家治理:封存制度是提升治理效能的精密工具
任何制度的终极价值最终都需体现在治理效能的实质性提升上,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正是国家治理向精细化、高效化与人性化迈进的重要标志与典型实践。
它是衡量治理精细化水平的重要标准。该制度彻底摒弃了对所有犯罪者“一放了之”或“一棍子打死”的粗放管理模式,而是根据罪行性质、个体现实表现等多元因素,对涉案个体进行精准识别、科学分类与合理处置。这种对个体命运审慎且精准的法律干预,是国家治理能力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充分彰显了“精准司法”的内在要求与价值追求。
它更是主动化解社会系统性风险的“减压阀”。若将犯罪者永久性排斥在正常社会生活之外,虽可能暂时维护表面秩序,实则会引发更深层次、更危险的系统性风险——一个无法回归社会、被边缘化的群体,本身就是社会长治久安的潜在隐患。封存制度通过畅通犯罪者回归社会的渠道,有效消除“社会排斥”这一隐形风险,是从源头预防“犯罪→被排斥→再犯罪”恶性循环、从根本上控制社会总犯罪率、降低长期社会修复成本的治本之策与战略性举措。
从成本效益视角来看,它还推动了司法效益观的深刻变革。传统司法成本核算多聚焦于侦查、起诉、审判、监禁等显性直接开支,而封存制度引导我们将目光投向因社会排斥产生的“隐性社会成本”,如个体发展长期受阻、家庭经济负担加重、社会福利资源额外消耗等。在此基础上,封存制度通过有效的制度保障,努力将潜在的“社会负资产”转化为积极的建设力量与生产力,其产生的长期综合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远超过制度运行所需的直接成本,充分体现了现代治理中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最优化的智慧。
结语:从上述三个维度来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深远时代意义已十分清晰。它是数字时代维护公民数字生存权的坚实保障,是推动刑法理论革新发展的内在动力,更是国家治理体系迈向现代化、精细化与人性化的关键一步。封存过往记录,并非为了掩盖历史,而是为了郑重开启未来;其核心价值不仅在于挽救每一个涉案个体,更在于修复社会信任纽带与整体凝聚力。这充分展现了我国刑法日益成熟、自信与担当的新阶段——一个不仅能惩恶扬善,更致力于修复社会关系、助力每一个迷途个体重获希望、重拾价值的新时代。
(作者曹波系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作者罗胜宝系贵州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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