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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命工程”的法律追责与安全醒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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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溜滑致未成年人受伤,车主为何仅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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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溜滑致未成年人受伤,车主为何仅承担部分责任?
本报讯(通讯员 王旭东)近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因车辆溜滑导致未成年人受伤的健康权纠纷案。
2024年春节期间,普安县新店镇某村村民张某某应邀前往邻居家“吃酒”,将其三轮车停放在邻居家院坝的斜坡上,未拉紧手刹,也未采取任何辅助制动措施便离开。期间,6名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自发聚集到张某某停放的三轮车上玩耍,在车厢内蹦跳、扭动车辆龙头等,导致三轮车突然向后溜滑,最终撞上后方堡坎,其中1名未成年人因挂在车厢边缘而被挤压受伤,住院治疗10天,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及其他5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张某某认为其已经停好车辆,对事故发生无过错,无需担责;其余5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则认为,未成年人缺乏认知能力,不应承担责任,各方各执一词。
为查明事实,法院组织现场勘查与模拟实验证实:若手刹完全拉紧,车辆在受力后不会移动;而案涉车辆因手刹未拉到位,在斜坡上无法稳定,稍受外力即发生滑动。综合事发时,多名未成年人在车上蹦跳、扭动龙头产生较大外力的情况,法院推定张某某在停车时未能有效拉紧手刹,其停车行为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中,受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充分履行监护责任,任由其参与危险活动,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其余5名共同玩耍的未成年人,均不满8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能力有限,无法预见在车辆上蹦跳、扭动龙头等行为的危险性。他们共同的危险行为直接导致车辆滑移并造成损害,该侵权责任应由各自监护人承担。各监护人未确保孩子处于安全监管范围,未能及时制止危险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张某某作为三轮车所有人和使用人,负有妥善管理和安全停放车辆的义务。其在斜坡停车,应预见到车辆可能滑移的风险,并采取拉紧手刹等有效措施。根据现场实验,法院推定张某某停车时手刹未拉到位,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张某某停车后擅自离开,使车辆脱离控制,是损害发生的间接和次要原因,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原因与大小,法院最终判决由受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自行承担部分损失,其余5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车主张某某按份承担其余部分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监护人务必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看护,特别是在人员众多、环境复杂的场所,要确保孩子始终处于安全监管之下,避免其接触危险物品或进行危险活动,切勿因沉浸于社交活动而忽视对孩子的看管,一时的疏忽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伤痛与损失。驾驶人员在停放车辆时,尤其是停在坡道等特殊地形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手刹拉紧、车轮停稳,必要时用轮挡等辅助设施,消除车辆溜滑的隐患,切忌因“短暂停放”而麻痹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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