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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命工程”的法律追责与安全醒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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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看病遇车祸”为何不算工伤?
威宁检察开展“双节”慰问普法活动
车辆溜滑致未成年人受伤,车主为何仅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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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看病遇车祸”为何不算工伤?
■通讯员 佘金星 蒙青
“感谢检察官耐心解释,压在我心里3年的疙瘩终于解开了!”老张紧紧握着检察官的手,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这场历时3年的工伤认定纠纷,经检察官的释法说理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
意外突袭:看病途中遇车祸,不予认定工伤
时间倒回2022年9月16日,对于老张来说,原本只是普通的上班日,却因一场意外彻底打乱了生活。当天,在台江县某公司车间工作的老张突然腰痛难忍,实在无法坚持工作的他,向公司请假后,借用工友的摩托车返回宿舍休息。在宿舍躺了约30分钟,腰痛丝毫没有缓解,老张决定去附近3公里外的诊所看病。可刚骑上摩托车没多久,他突然想起医保卡忘在了县城的家里(公司距离县城的家有38公里,平时上班他一直住在公司安排的宿舍,很少回去)。想着身上没带够医疗费,看病用医保卡更划算,老张便调转车头,打算先回家取卡再去诊所。
谁曾想,意外就在这时发生了。当老张骑着摩托车行驶在乡间公路时,对向驶来的一辆小轿车突然撞到了路上行走的猪,受惊的猪被撞后滑行,狠狠撞上了老张的摩托车。老张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身上多处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老张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身体受伤的痛苦还没消散,更让老张揪心的事来了。他以为自己是在请假看病途中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可当他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时,却收到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台江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给出的理由是:老张受伤的地点不属于“上下班途中”。
“我明明是请假后去看病,怎么就不算上下班相关的行程了?”老张想不通,为了讨一个说法,他走上了行政诉讼的道路。可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一次次的败诉,让老张既心烦又无助,这场工伤认定纠纷,一拖就是3年。
检察介入:联合办案查症结,明晰争议焦点
2025年,在多次维权无果后,老张抱着最后一丝希望,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案件受理后,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与台江县人民检察院组成联合办案组,共同推进案件调查核实与争议化解工作。
“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很明确,就是老张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为了厘清事实真相,办案检察官第一时间调取老张请假当天的考勤记录、请假条,仔细审查了法院的诉讼卷宗,还多次向老张的领导和工友核实当日具体情况。
经调查核实查明,老张公司距离其县城的家有38公里,上班期间一直住在公司安排的宿舍,时值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离开公司均需要报请公司相关部门备案。请假当天,老张只向公司说明要回宿舍休息,并未提及要回家;其向工友借摩托车说的也是回宿舍休息,之后要外出就医,再次向工友说的是骑去离公司仅有3公里的诊所就医,快到诊所时才发现医保卡放在县城老家,临时起意回家拿医保卡;公司的考勤记录未载明他请假的具体事由是回家,也未向公司相关部门备案其要回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有明确标准。”办案检察官分析,老张从车间回到宿舍,已经实现了“下班休息”的目的,符合“上下班途中”的阶段性认定;而他后续回家取医保卡,是为了去公司附近的诊所就医,并非以上下班为目的,且回家的路线和时间也超出了上下班“合理路线”的范畴。因此,老张受伤时不宜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他申请监督的理由不能成立。
释法说理:解开“心结”促化解,三年纠纷终落幕
虽然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已经明确,办案检察官本可以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但是考虑到这场纠纷已经困扰老张3年,为了打官司老张四处奔波,正常的工作和生活都受到了严重影响,办案组决定先与老张见面,听取其本人意见,并释法说理,尽力解开其心结。在与老张见面后,检察官了解到,经过治疗,老张的身体已经康复,目前已经在另一家公司上班,交通事故的赔偿金也已全部兑现,生活正慢慢回到正轨。但让老张始终无法释怀的是,他在网上搜索了很多“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案例,发现有些和自己情况相似的案例都得到了法院支持,为什么自己的情况不符合认定标准?这个疑问,成了他心里解不开的疙瘩。
“不能让老张带着疑问离开,要让他真正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办案检察官拿着老张搜集的案例,从上下班行动轨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逐案向老张对比、分析解释为何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
“你看这个案例,当事人是在下班回父母家的常规路线上受伤,以上下班为目的,而你是吃住在公司,回宿舍休息之后才决定去诊所就医,之后才发现需要回家取医保卡,回家的目的都不是正常下班休息以及与家人团聚……”“这个案例里,当事人的请假事由就是回家,而你请假时明确说的是回宿舍休息,包括你借车时说的都是回宿舍休息,如果是回县城老家,估计你也不好意思借车嘛,毕竟工友还要正常往返宿舍和车间,因此与该案例的事实基础不同……”
一次又一次的沟通,一遍又一遍的解释,老张脸上的疑惑渐渐消散。“原来我和那些案例的情况真的不一样,之前是我自己理解错了。”老张终于恍然大悟,也接受了无法认定工伤的结果。
最终,老张主动向检察机关提出撤回监督申请,并签署了撤回监督申请书。这场持续3年的工伤认定纠纷,在检察官的努力下,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检察官提示:
“上下班途中”认定有标准
“‘上下班途中’不是简单的空间概念,而是要结合行程目的、时间、路线综合判断。”办案检察官提醒,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认定“上下班途中”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发生在合理时间段内;三是发生在合理路线范围内。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若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保留考勤记录、请假条、行程轨迹等相关证据,明确自己的上下班目的和路线,为后续申请工伤认定提供充分依据。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考勤和请假流程,避免因管理漏洞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共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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