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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经营中的潜规则现象梳理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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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经营中的潜规则现象梳理及建议
■韩飞 范柏乃
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企业已从单纯的交易中介演变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其在算法排序、流量分发、价格机制等方面的操作,深刻影响着市场结构与竞争秩序。然而,部分平台在追求流量变现和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往往以“技术中立”为名,广泛嵌入流量内倾、算法干预、自营优待、抽佣不透明等“潜规则”,在实际操作中造成了商户被迫让利、劳动者过度内卷、用户认知受限等问题,严重破坏了平台生态的公平性与透明度。《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加强信息技术领域立法,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法律制度,抓紧补齐短板”。面对日益复杂的数字平台生态,建立系统化、透明化的治理规则已成为当务之急。平台治理已经从传统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监管,转向对平台“如何制定并运用规则”的制度性审视,亟需厘清潜规则的运行逻辑,推动规则治理前移,构建公开、公正、有序的平台治理新格局。
一、平台企业经营中潜规则的主要形式及危害
在算法驱动、流量主导的数字经济中,平台企业既扮演交易中介者,又充当规则制定者,通过隐藏式规则操控资源分配和行为激励,构建出看似中立、实则倾斜的竞争格局。当前,平台企业经营中潜规则的主要形式及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资源分配失衡,中小商户遭遇流量挤压。电商、外卖等交易中介型平台普遍存在流量内倾、抽佣不透明等问题。平台通过“二选一”“搜索屏蔽”“排名下沉”等隐性操作限制商户多平台经营自由,强迫其“站队”以换取曝光。同时,高额及不透明抽佣持续侵蚀商户利润。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3)》中提到,美团平台绝大部分商家佣金在6%-8%的水平,且部分商家表示实际佣金远超此水平。商户陷入“低价换流量”的恶性循环,行业整体利润空间被压缩,服务质量下降。
(二)算法控制过度,灵活就业者议价能力受限。网约车、家政等服务中介型平台依赖算法实现对劳动者的全流程控制。平台通过“双向压价”机制在供需两端套利,并以“服务分”“接单成功率”等指标操纵派单资格,劳动者一旦评分下滑即面临流量封锁与收入下滑,陷入“算法裹挟—收入下滑”的被动境地,劳动权利边界被不断压缩。相关研究表明,许多网约工日均劳动时间超过10小时,尤其在“双十一”或服务高峰期间承受了极大的身体与精神压力。
(三)推荐机制趋利,内容创作者逐步边缘化。平台内容生态逐步被功利化趋势主导,原创力与多元价值遭受压制。内容分发型平台加剧流量向自营与商业内容倾斜,“点击优先”逻辑挤压原创与专业内容的可见性。在YouTube等平台,头部创作者垄断了90%以上流量,广告分成模式导致普通创作者收益微薄,原创性与多元化内容遭遇压制。大量资源向头部商业账号集中,普通创作者即便内容优质也难以获得稳定曝光,面临“看得见门槛、够不着流量”的困境。
(四)规则不透明,平台治理权力边界模糊。尽管平台业态多样,但“潜规则”普遍体现为规则隐蔽、算法不可审与信息不对称。这种结构性不透明削弱了消费者、商户和劳动者的博弈能力,平台从中立组织者异化为操控者。由于现有监管制度分层不清、响应迟缓,治理难以精准落点;平台、开发者与数据供应商之间的责任链条模糊,用户沦为概率模型的附属品,形成监管与治理的“双重真空”。
二、平台企业经营中潜规则的治理对策
平台企业经营中潜规则的形成,根源在于对算法、数据和规则设定的高度垄断,造成信息不对称、权力不对等和行为难预测的结构性失衡。随着平台经济广泛渗透社会各领域,亟需在公平机制嵌入的前提下,分类治理、结构纠偏与制度创新,引导竞争格局由“隐性操控”走向“透明规范”。
(一)厘清平台角色边界,防止规则设定权滥用。部分平台同时兼具市场组织者与经营主体双重身份,导致规则设定偏向自身利益,扰乱市场公平。应明晰平台职责边界,强化中立义务。建议如下:一是推行交易身份标示制度,强制平台明确标注“自营”或“第三方”,避免误导用户;二是建立混合经营信息披露机制,定期公开流量分配、佣金结构、促销策略等关键运营数据;三是加强反垄断结构审查,将混营行为纳入日常监管,重点约束头部平台的市场支配行为。
(二)提升算法透明度,增强规则可解释性与问责性。平台算法已成为事实上的交易规则,但仍处于“黑箱”状态,缺乏外部监督。应推动规则公开、过程可控、行为可问。建议如下:一是制定规则公开标准,由工信部牵头推动平台披露流量分发、佣金机制、信用评分等核心指标;二是设立规则明示专区,集中展示规则内容和更新动态,保障用户知情权与商户申诉权;三是建立治理透明指数,委托第三方评估平台的规则变动频率、公平性和佣金波动,定期发布公示报告。
(三)聚焦重点领域监管,精准整治不正当竞争。“潜规则”隐蔽性强、类型复杂,需建立清单式监管机制与联合惩戒体系,提升识别力与应对力。建议如下:一是制定不正当竞争负面清单,明确“二选一”“杀熟”“算法操控”等行为的界定标准;二是建立异常行为预警机制,整合平台报送、用户举报与舆情信息,实现风险快速识别与干预;三是推行平台信用积分制度,将严重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并与融资、监管、资源分配等联动惩戒。
(四)培育多元平台生态,探索公共治理新机制。头部平台集中度高、路径锁定明显,应引导生态多元共生,提升平台公共性与制度弹性。建议如下:一是设立生态扶持基金,支持地方性、行业性、小微平台发展,鼓励公益导向与普惠模式探索;二是推动公共平台机制试点,在交通、教育、文旅等领域建设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的开放型平台;三是开展规则互认与数据互通试点,在信用评价、合规审查等环节推动主流平台实现标准协同与数据共享,破除“数据孤岛”和“规则壁垒”。
总之,平台企业经营中的“潜规则”反映的是制度滞后与监管真空交织下的结构性治理缺口。关键在于前移监管关口、重塑规则公平、压实平台责任。应从“事后惩治”转向“事前规制”,从“平台自治”走向“多元共治”,围绕规则制定权、算法解释权和数据控制权,构建分层分类、公开透明、可问责的数字平台治理体系,推动平台经济向公平有序、可持续方向发展。
(作者韩飞系贵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校聘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作者范柏乃系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基金项目:贵州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贵州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的路径与模式研究”〈选题编号:2025RW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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