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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名文化遗产鉴定保护工作指引》出台 构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
  本报讯(记者 陈龙)近日,贵州省民政厅印发《贵州省地名文化遗产鉴定保护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构建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使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适应时代形势要求、贴近人民群众生活、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工作指引》紧扣《地名管理条例》《贵州省地名管理办法》要求,明确了鉴定类别和评价标准,将地名文化遗产分为古城、古县、古镇、古村落、古街路巷、古建筑与遗址遗迹、著名山川、少数民族语地名、近现代重要地名、红色地名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地名等11大类,并逐类设定科学严谨的鉴定标准,涵盖历史沿革、语词文化、实体文化、地名影响力与保护利用等维度。
  《工作指引》规范了鉴定程序,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逐级申报、分类实施”的原则,全面开展地名文化遗产鉴定保护工作。县(市、区、特区)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地名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普查、统计,对照鉴定类别和评价标准,筛选拟定调研考察名单,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州)级审核,未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不得申报。市(州)级汇总评审并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向省级推荐。省级组织专家按《贵州省地名文化遗产鉴定指标体系》打分,80分以上纳入省级保护名录,70分以上纳入市级保护名录,60分以上纳入县级保护名录。所有拟入库地名均须经过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公众异议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确保公开透明。
  《工作指引》强调“名录内地名一般不得更名”,确需更名的按照《地名管理条例》《贵州省地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推动将地名文化遗产保护融入城乡建设实践,有效发挥地名文化遗产在传承历史文脉、塑造城市形象、寄托乡愁记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据了解,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文化遗产资源的挖掘、收集、记录、统计;组织开展地名文化遗产申报、鉴定,制定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做好保护名录的定期评估、研究利用和宣传保护;推动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参与地名文化遗产考察、鉴定,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协助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鼓励各单位结合利用自身行业资源优势,展示、传播地名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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