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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情侣间的转账,分手后能要回吗?

  本报讯(记者 贾华)恋爱时不分你我,分手后却为钱反目。近日,息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恋爱关系结束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刁某与被告聂某于2024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分手。恋爱期间双方仅共同生活5天,后原告赴浙江务工,二人主要通过视频联系维系感情。自2024年1月至10月期间,原告通过微信等方式向被告多次转账,金额从200元至8万元不等,累计16笔共计125220元。后原告提出结婚,被告表示近5年无结婚打算,并拉黑原告。原告多次联系未果,遂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息烽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全部转账。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财产一般指以结婚为目的,依当地风俗一方给付另一方的礼金或贵重财物。结合聊天记录、转账时间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案涉8万元转账发生时,双方并未谈婚论嫁,两家庭间亦未议亲或举行订婚仪式,故不构成婚约财产关系。
  恋爱期间一方出于结婚或维持感情目的所作的大额赠与,属附条件的赠与。2024年3月7日,原告一次性转账8万元,明显超出日常情侣交往范畴,具有为将来共同生活及结婚作准备之意愿,应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双方分手后,结婚目的未能实现,赠与解除条件成就,原告有权要求返还。
  至于其余共计45200元的小额转账,如“520”“1314”等特殊金额属恋爱期间日常消费、情感表达或具有特殊意义的给付,系为维系感情的自愿赠与,被告无需返还。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8万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情感色彩浓厚,但并非所有转账均属“赠与既定、不可追回”。法官提醒,日常小额、高频消费转账通常视为情感维系支出,分手后一般不可主张返还;而大额转账若与缔结婚姻直接相关,如明示为“彩礼”“结婚备用”等,则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建议恋爱双方发生大额财物往来时,通过书面或聊天记录等方式明确款项性质,避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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