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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智能司法的趋势、原则与场景
  ■ 王飞
  智能司法是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司法工作的新型司法模式,通过借助人工智能技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构建类案裁判标准库、开发智能审判系统等方式,可以提升司法质效、促进司法公正。数字时代推动人工智能深度赋能司法工作,是高质量推进我国人工智能法治建设,助推审判工作现代化的重要之举,要充分发挥人工智能的技术理性优势,真正做到扬其长避其短,需要在智能司法实践过程中把握发展趋势、坚守重要原则、做实应用场景。
  数字时代智能司法的发展趋势
  人工智能作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深刻改变人类生产生活方式。人工智能赋能司法是现实所需、大势所趋,司法实务将迎来越来越多的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建设智能司法是不可逆转的潮流。
  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人工智能正在全面深刻赋能经济社会发展。2025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面对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快速演进的新形势,“要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和规律,加紧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要“坚持自立自强,突出应用导向”。
  科技进步是推动司法现代化的重要工具,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垂直大模型的不断推出,智能司法实践将日益兴盛、全面开花。人工智能所具有的颠覆性变革能量,将进一步渗透并重塑现代司法的各个环节,为加速解放司法生产力、提升司法工作智能化水平提供新契机,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更新迭代将会逐步完善“人机认知协同”,促进承担辅助工作的“AI法官”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司法实践中。
  数字时代智能司法的重要原则
  司法审判活动涉及复杂的事实判断、规则判断和价值判断,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底层逻辑是基于概率和统计的运算推理,目前其算法透明度和可解释性还不够,规范推进智能司法需要坚守辅助审判、安全可信和公平正义原则。
  坚持辅助审判原则。人工智能缺乏人文底色,人工智能赋能司法审判,不是要替代法官的智慧,而是要放大法官的能力,必须始终坚持人工智能对审判工作的辅助性定位。除了定分止争,司法职能还蕴含着维护社会道德伦理认知与人类文明价值衡量的底色,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排除合理怀疑、自由心证、价值判断等关键环节,离不开法官的直觉、良知等心智要素介入,鉴此司法审判中超越技术理性的人本要素职能只能由法官来行使。人工智能融入司法审判务必厘清并回应“谁在裁判”问题。无论技术发展到何种水平,都必须将“AI法官”永恒定位于辅助角色,任何时候人工智能都不得代替法官裁判。要进一步强调并督导法官保持职业操守、履行勤勉义务,坚决防范并竭力杜绝“AI法官”替代法官裁判情况的发生。法官要切实做到诉讼全程主导案件审理,善用人工智能技术而不被其裹挟,人工智能辅助结果仅可作为其审判的参考,确保司法裁判始终由法官作出、司法责任最终由法官承担。
  坚持安全可信原则。智能司法不得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人工智能技术和产品,智能司法要确保国家秘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不受侵害,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合法、高效的智能化司法服务。“算法黑箱化”、算法决策不可追溯性对司法透明性原则形成侵蚀和挑战,会给司法正当程序带来信任危机,智能司法要切实避免使用黑盒化决策算法,推动算法决策变透明、可追溯,防止人工智能“算法黑箱”破坏司法公信力。要建立司法数据可信空间,坚持司法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产品应用、服务运行的透明性,保障人工智能系统中的司法数据采集管理模式、法律语义认知过程、辅助裁判推定逻辑等各个环节决策可解释、可测试、可验证,确保应用过程和结果可预期、可追溯、可信赖。
  坚持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核心价值追求,智能司法必须牢牢把握“公平正义”这一核心价值,让科技的效能方便于民、用法治的温度关怀于民。要坚持伦理规则先行理念,着力减少强计算主义与司法经验主义的抵牾,竭力避免司法人工智能的“算法歧视”“算法偏见”,防范化解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中可能产生的伦理道德风险。要坚持遵循司法规律、服务公正司法,适时将司法经验转化为数据规则来调和计算主义与经验主义的冲突,保证司法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无歧视、无偏见,不因技术介入、数据或模型偏差影响审判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智能司法还要尊重不同利益诉求,能够根据司法需求公平提供合理可行方案,充分照顾困难群体、特殊群体,使其在司法活动中获得必要帮助,实现智能化司法服务对各类用户的普适包容和机会均等。
  数字时代智能司法的应用场景
  人工智能算法在数据检索、规则分析、案例整理和理性推理等方面具有显著的技术优势,可以为诉讼开展、案件审执等多个司法场景提供高质服务。应当坚定拥抱科技革命的信心,加快推进人工智能技术与审判执行、诉讼服务、司法政务等工作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体系。
  智能司法本质是技术理性与司法价值的深度融合。人工智能技术稳慎深度赋能司法,能够进一步促进实现更有效率的司法正义。人工智能所展现出的前所未有的赋能优势,为解决当前司法实践存在的案多人少、“类案类判”等矛盾和问题提供了新路径。人工智能技术可以促进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从立案时的案件智能分流,到庭审中的证据事实辨析,再到审理后的文书自动生成等,人工智能技术都在不断融入司法运行流程,在一定程度上将法官从烦琐重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人工智能技术能够增强类案检索和推送,督促法官自由裁量得当、裁判尺度统一,促进“类案类判”,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助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推动人工智能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过程中,尤其需要围绕司法质效提升,在办案流程运行、事务性工作处理、司法管理等常见场景上充分发挥人工智能的辅助功效。要推动人工智能全流程辅助办案,在证据指引与审查、法律法规推送、类案推送、全案由裁判辅助、法律文书辅助生成、法律文书辅助审查等环节(事项)上全面推广智能化应用。要将司法事务性工作配置给人工智能辅助完成,强化案件信息自动回填、案件繁简分流、送达地址及方式自动推荐、司法活动笔录自动生成、执行财产查控辅助、电子卷宗自动分类归目归档等方面的智能化应用。要通过人工智能辅助提升司法管理质效,在案件裁判偏离度预警、终本案件核查、不规范司法行为自动巡查、廉洁司法风险防控等方面加强智能化应用,确保司法管理全程可视、规范可查。
  (作者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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