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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半年离婚 彩礼该不该返还?

  本报讯(记者 贾华)贵阳市息烽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宗涉及结婚彩礼的案件,在法官的不懈努力和释法说理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原告冷某某与被告洪某某经自由恋爱后不久,即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原告曾怀孕后自然流产。2024年10月,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并依传统习俗举办了婚礼,婚后未生育子女。在筹备婚礼过程中,被告洪某某按习俗向原告冷某某给付彩礼16.8万元及首饰等财物。
  婚后不足半年,双方因感情基础薄弱、性格不合等原因频繁发生争执。原告认为现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遂诉至息烽法院请求判令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强调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极短,且大额彩礼给付已对其个人及家庭生活造成困难,要求原告返还70%的彩礼。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辩意见进行了举证、质证,但分歧巨大、情绪激烈,庭审一度陷入僵局。
  法官深知这桩离婚纠纷,症结不在“离或不离”,而在于彩礼归属,案件背后还存在法理情多重因素。为避免矛盾升级,法官采取“背对背”方式,分别对原、被告进行深入沟通,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并充分运用“情感疏导+释法说理”方式对案件进行调解。
  “法官,法律有规定,彩礼是可以退的,原告既然要离婚,让她返还70%的彩礼,我是不会让步的。”被告情绪激动地说道。
  “你先别激动,我们慢慢说。”法官找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详细阐释处理彩礼返还纠纷需考量的关键因素:包括彩礼具体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女方曾有孕育史情况、彩礼实际用途及消耗、当地风俗习惯等,引导被告理性看待问题,被告情绪逐渐缓和。
  “我凭什么要把彩礼还给他……”原告难掩心中委屈,哭泣着说道。
  “你们能够走到结婚,证明你们心中是有彼此的,哪怕现在到了离婚这一步,也不能改变你们曾是一家人。法律是刚性的,彩礼终究有其特定意义。这笔彩礼确实不是个小数目,加之你们共同生活的时间不算长等因素,如果能考虑适当返还,你既不理亏,也能让对方接受,做到好聚好散。”一个小时的沟通,原告的坚持亦有所软化。
  在法官的不懈努力和释法说理下,双方当事人最终回归理性,放下过往,本着互谅互让原则,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原告自愿退还被告彩礼5万元。这起离婚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法官说法】彩礼返还纠纷的背后,折射出传统习俗与现代法治精神的碰撞与融合。处理此类纠纷,法官既要尊重传统婚嫁习俗的合理成分,更要依法规制高额彩礼等可能异化婚姻本质、加重家庭负担的行为,对于维护公序良俗、引导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婚姻的幸福需要彼此尊重与真心付出,而非通过彩礼数额衡量诚意,希望社会公众树立健康婚恋观,积极倡导文明、简约、适度的婚嫁新风尚,让婚姻始于爱、归于礼、守于法,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婚嫁风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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