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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档案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进一步推动档案开放利用
  本报讯(记者 任莉)为进一步推动档案开放利用,加速推进档案进程,7月30日,《贵州省档案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社会治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新修订的档案法于2021年施行,档案法实施条例于2024年施行,为档案事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我省现行的《贵州省档案条例》于2001年颁布实施,对推动我省档案事业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档案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已经发生深刻变化,与新修订的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条例存在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问题,对于档案工作中不断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难以进行准确规范和有效解决,不能适应新时代我省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为此,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结合我省实际,修订草案共8章49条,重点围绕明确档案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强化机构和组织的档案管理责任,推动档案开放利用,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突显档案工作的政治性。修订草案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档案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档案工作各方面各环节。
  强调档案和档案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修订草案明确立法目的是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明确档案工作原则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发挥存史资政育人作用。
  强化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功能区和开放开发平台的档案管理职责。修订草案规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功能区和开放开发平台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档案管理的法定职责,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为推动具有地域特色的各类档案的转化和利用,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加强对红色文化、阳明文化、民族文化、屯堡文化等历史文化和“三线”建设、脱贫攻坚、桥梁建设等具有地域特色的各类档案开发利用。规定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应当与教育、文化和旅游、高等院校等单位,通过组织开展课题研究、学术研讨等方式,加强交流合作。
  针对档案数字化服务外包安全风险凸显问题,修订草案明确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辅助实现档案工作基本任务的单位,应当严格限定社会化服务范围,严格审核档案服务企业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业务资质,并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和检查。社会化服务限于档案整理、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纸质档案数字复制件全文识别、电子档案管理技术支持等辅助性工作。
  此外,为推动档案数字化转型,修订草案设立“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明确档案信息化建设发展方向和要求,加强系统衔接,鼓励和支持档案数字化等。同时,为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档案安全,还设立“监督检查”专章,明确监督检查范围,优化执法队伍建设,建立监督检查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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