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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贵阳闭幕
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更好发挥人大监督作用
对黔金丝猴等特色物种开展针对性法律保护
进一步推动档案开放利用
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期“人大讲坛”在贵阳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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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发挥人大监督作用
新修订的《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任莉)强化监督针对性、实效性,更好发挥人大监督作用。8月1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于1992年5月通过,2007年11月重新制定,为保障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条例》,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紧跟国家修法步伐,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强化监督针对性、实效性,更好发挥人大监督作用。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贵州实践。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工作的监督,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确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重点审查内容。
据介绍,此次《条例》的重新修订,将更好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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