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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贵州乡村法治建设的建议
  ■郑进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作出重要部署,对进一步抓实抓好乡村建设,推进乡村治理各项工作提出更高要求。近年来,贵州乡村法治建设有序有效推进。但调研发现,涉农法律制度不健全、乡村治理能力有待提升、农村弱势群体维权艰难等掣肘乡村法治建设问题仍然存在,本文对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关建议。
  一、贵州乡村法治建设现实困境
  (一)涉农法律制度仍不健全。
  随着乡村经济改革而产生的法律问题缺乏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导致改革发展因无具体法律作参照而失序,不利于盘活农村经济,促进乡村振兴。例如,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由集体所有,城镇居民没有在农村直接购买住宅或买地新建住宅的权利,实践中则顺应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浪潮,乘乡村振兴战略之东风,以“三权分置”制度来满足城乡居民的不同需求,然法律对于该制度实践中的当事人享有什么权利、应承担何种义务并未作具体规定,致使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和转让纠纷频发,亦需完善地方立法予以规范和调处。
  (二)乡村治理能力仍有不足。
  乡村执法力量不足。面对错综复杂的乡村治理问题,执法涉及土地的征收补偿和流转、生态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等专业领域,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执法人员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现实需求。
  执法人员缺乏法治思维。农村个别执法人员缺乏依法办事的法治思维,执法观念出现偏差,滥用执法权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等情形偶有发生;一些执法人员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违规吃喝和收受财物等问题仍然存在。
  (三)农村弱势群体维权艰难。
  被家暴妇女维权意识不强。在农村,特别是在欠发达民族地区农村,受传统男权思想的桎梏,加之缺乏收集和保存被家暴证据的法律意识,多数被家暴妇女难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留守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缺位。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在缺乏父母关爱和健全家庭教育的情况下,易形成自卑、敏感、脆弱、孤僻等性格,难以理智的进行道德评价和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极易触碰违法犯罪红线。农村老年人养老思想偏颇。大多数农村老年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将自己晚年仅依托于“养儿防老”,大部分人未购买或未按期缴纳基本的养老保险,部分子女不履行或没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有的甚至虐待父母,进而引发赡养纠纷时有发生。
  二、推进贵州乡村法治建设的建议
  (一)推动完善地方法律法规,夯实乡村治理保障。
  地方立法需要将中央的普适性法律规范与本地独有的法治乡村建设实际有机结合,弥补法律滞后性弊端,因地制宜注重乡村振兴地方立法的实化、精细化和灵活性,提升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逐步适应乡村振兴法治保障工作面临的新挑战、新任务和新要求。如针对农村土地所有权问题,面对《民法典》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冲突,建议从农村实际出发,推动立法建立“村企一体”的内在机制,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支两委行使农村土地所有权。再如针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问题,建议由县区结合实际完善地方政策,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备案,确保对农村宅基地和自建房的进一步科学规划和统一审批管理。
  (二)提升乡村治理主体能力,整合有效治理力量。
  增强治理主体能力。将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构建公民监督、舆论监督、社会团体监督的社会监督形式,督促基层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整合治理工作力量。基层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构和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可通过发挥自身职业优势,以综合执法、专项执法、司法监督的形式,协力解决基层执法难点痛点堵点问题。
  健全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例如,可利用数字技术开辟民主参与的新路径,通过微信群、腾讯会议等平台,把散居村民,甚至在外务工、求学、就医的村民全部组织起来,共同参与村务大事的在线讨论和决策,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最大程度实现乡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注重引导村民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培育自身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意识,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障权利,积极有序参与乡村治理。
  (三)健全乡村普法工作机制,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聚焦普法内容合理性。围绕群众急难愁盼的现实问题,按需进行精准普法,让法律规范走进乡村、铭刻进村民内心里,普法教育内容就要切合村民的农业生产生活实际和现实需求。例如,对老年人着重向其宣传养老保险、子女赡养义务、防范养老诈骗等法律知识,以预防其合法权益受侵害和对其受侵害后救济途径的介绍;再如,对乡村小微企业和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向其宣传合同订立与违约、工伤保险、知识产权等内容,以发挥法治建设刺激农村经济发展活力、促进经济主体合法经营的功能。
  创新普法宣传形式。例如,充分利用好“黔微普法”“贵州改革”“贵州交警”等新媒体平台,展览法治宣传图片、法治农民画,打造更多的法治文化广场、法治长廊、法治文化墙、廉政小道等普法阵地;又如,鉴于贵州农村村民散居现状,可以在重要节假日等人员集中的特殊时期如春节“村晚”、端午节赛龙舟、“村BA”“村超”、泼水节等大型活动中开展普法活动,利用特色传统文化将普法知识编排进傩戏、苗歌、侗歌、土家花灯戏中,让蜡染烙上法治印记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并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法治氛围。
  (作者系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第五检察部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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