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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买家秀”“猫腻”藏不住
“不可退”电影票都能退 别把老实人逼成维权斗士
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先“叫醒”失职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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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退”电影票都能退 别把老实人逼成维权斗士
■ 舒圣祥
暑期档在网上买的电影票不能退不能改?平台所标注的“不可退不改签”的规则,真的合理吗?近日,记者在淘票票、猫眼、美团、大众点评、京东等五个平台上的不同电影院购买相近时段的电影票,发现即使标注着“不支持退票、不支持改签”的电影票,通过向客服申诉、拨打影院和平台电话等渠道后,都能100%退款。(7月27日澎湃新闻)
标注“不可退不改签”的电影票,原来都能100%退款,只是这退票渠道藏得深,套路也不少,得费一番周折,和客服斗智斗勇,甚至还要拨打影院电话沟通,才能成功退票。撕开规则的伪装,露出歧视的真相:怕麻烦的消费者认栽,爱较真的消费者可退。平台和影院并非真的“不能退”,而是“不想退”,规则真正拦住的全是老实人。平台和影院利用信息不对称和维权高成本筛选“韭菜”,让本该透明公开的退票服务层层上锁。
从合理性角度看,电影票不退票不改签,显然不符合行业发展趋势与市场公平原则。机票、高铁票、演出票等预约型、时效性强的服务产品,都已建立较为成熟的退改规则体系,电影票不应该成为例外。消费者难免会因各种突发状况无法按时观影,一张电影票并不便宜,不能退票改签而白白浪费,对消费者很不公平。当下的影院市场能够满座的场次本就不多,少量退票不会影响电影票再次售出,不会产生额外损失。
从合法性视角分析,“不可退不改签”的规则更是站不住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电影票不退票不改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若未显著提示或公平协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消费者有权在合理期限内退货退款,除非商品或服务性质不适宜。电影票虽属时效性商品,但提前退票并不一定影响二次销售,一刀切禁止退改缺乏法律依据。《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也规定,售票软件应具有退票功能并建立相应退票记录。
不可否认,在“饭圈文化”影响之下,对电影票的退票改签如果完全不加限制,可能出现恶意抢票再恶意退票等情况。而且,距离开场时间太近的退票,的确有可能影响二次销售,进而给平台和影院带来损失。但更合适的办法,不是通过将退票渠道隐藏和增加套路,来让“不爱较真、嫌麻烦”的群体成为“韭菜”。那些被欺负的老实人,恰恰更有可能是存在真实退票需求的普通消费者;相反,那些有组织的恶意退票者深谙相关退改规则,往往并不害怕麻烦。
消费者不应被迫成为维权斗士,影院更不该将正常服务异化为盈利手段。建立合理的退票规则和标准化流程,既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亦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影院和平台可借鉴机票、高铁票的退票规则,实行阶梯式退票收费,还可利用技术手段建立信用体系,对频繁恶意退票的用户,限制其购票权益。但退改流程应该透明,退改入口应该清晰易操作,而非藏于层层客服之后,让消费者知难而退。
欺负老实人的电影票退改规则当休矣。监管部门应推动出台统一的电影票退改标准,明确各自责任,平衡各方利益,让规则透明化,让维权简单化。消费者更不要被电影票“不可退不改签”规则吓住,该较真时就要较真,只有更多人站出来,才能戳破纸老虎条款,让层层上锁的退票服务在阳光下开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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