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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法院:成功调解婚约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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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法院:成功调解婚约财产纠纷
本报讯(通讯员 李鹏)近日,清镇市人民法院大数据科创城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不仅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敲响了公众婚姻选择的警钟。
2024年12月19日,原被告双方经婚介服务公司介绍认识,相识当天原告便与被告确定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关系,向被告转款3万元作为彩礼并且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协议书》,明确约定若未能结婚则退还彩礼。次日,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回到原告家中共同生活。然而被告与原告同居一周后便离开原告家中,今年1月11日又返回原告家中。在此期间,被告多次以各种名义向原告索取财物,原告通过微信累计向被告转账21960元。由于双方缺乏深入了解,未能建立起稳定的感情基础,双方矛盾不断升级,最终在1月25日分手。
分手后,原告认为自己向被告支付的3万元彩礼以及双方恋爱期间向被告转账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现双方感情破裂,被告理应向其返还上述款项,遂向清镇市人民法院大数据科创城人民法庭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深入了解案情,考虑到双方之间的恋爱关系,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之后,对案件进行调解。
在调解中,承办法官秉持着耐心倾听、积极引导的原则,多次组织双方沟通,向双方释法明理,在多次劝导之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愿意向原告返还大部分款项,而原告也同意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失,双方纠纷得以有效化解。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双方约定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的财物,若婚姻关系未成立,收受方应予返还。而恋爱期间的转账应根据其性质决定是否予以返还,一般而言较大金额的转账应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所附条件未成就时,应当返还。而对于“1314”“520”等特殊意义金额属于恋爱期间向对方表达爱意的一般赠与,无需返还。
当下,一些年轻人因受外界压力,尤其是父母催婚的影响,仓促步入婚姻。但婚姻是一生的大事,需要建立在充分的了解和深厚的感情基础之上,不应因为外界的压力仓促决定。尤其是年轻人在面对婚姻选择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谨慎做出决定。同时,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在恋爱的财物往来中,明确财物赠与性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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