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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纠纷彩礼如何返还?
  本报讯(通讯员 胡耀娜 林玉高)近日,独山县人民法院基长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闪婚引发的离婚及彩礼返还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因婚恋压力通过婚介所结识工作人员杨某,相识仅10余日便登记结婚。婚后数月,双方因性格不合矛盾频发,王某以“骗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索回彩礼18.8万元、“三金”及其他费用共计39万余元。
  承办法官在审理该案时发现,该案争议焦点集中在彩礼及“三金”返还,原告王某主张的其他费用因系支付给婚介所等第三方,未纳入审理范围。
  调解过程中,双方对彩礼返还比例无异议,但在“三金”处理方式上僵持不下。庭审时矛盾激化,甚至因庭前口角导致调解中断。承办法官并未放弃,一方面向原告释明“骗婚”需法律依据,引导其理性维权;另一方面向被告阐释彩礼返还法律规定,促其换位思考。经过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被告返还70%彩礼及“三金”折价款,原告放弃其他诉求。
  法官提醒:健康的婚姻关系需以充分了解和感情基础为前提,建议公众理性对待婚恋问题,避免因短期焦虑酿成长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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