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数字报首页
版面导航
第01版:头版
第02版:基层
第03版:时评
第04版:理论
第05版:国内
第06版:国际
第07版:平安贵阳
第08版:消防
标题导航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生态环境法哲学表达
全面从严治党的思政传承与发展策略
坚持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有机统一
版面概览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生态环境法哲学表达
■方印 李杰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生态环境法哲学需要面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自觉更新完成其“一阶问题”的科学表达,才能更好地回应生态文明时代的新需求。
“一体二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生态环境法认识论表达
“生命共同体”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生态环境法新型认知范式。这一新型认知范式是对人与自然共生共存共荣关系的本质性阐释,是在宇宙大生命观层次对自然法则的尊重与回归。其价值意义在于:第一,“生命共同体”充分揭示出人与自然的一体性原理,在此一体性原理影响下,生态环境法将逐渐具备“人际同构”的正义意蕴。第二,“生命共同体”可为生态环境法上的“人”设立生态价值理性品格标准,进而在道德与制度层面建构一个理想类型的“生态环境人”,即“形而上的生态环境人”。
“和谐式二分”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生态环境法修正认知范式。这一修正认知范式立足“人道”与“物理”合一的价值取向,其核心在于强调“主客和谐”。其价值意义在于:第一,“和谐式二分”作为一种知识内生成长型生态环境法认知范式,能够助力实现“生态环境事理”到“生态环境法理”再到“生态环境法律”的逐级跃迁,以增长生态环境法的“法味”。第二,“和谐式二分”可为生态环境法上的“人”设立生态实践理性品格标准,从而还原一个存在于现实生活世界的“生态环境人”,即“形而下的生态环境人”。
“生命共同体”与“和谐式二分”协力完成“一体二分”的生态环境法认识论。“一体二分”契合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与科学辩证法,其智识来源主要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自然观”、马克思主义生态哲学思想“生态要素论”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天人合一、万物并育”等生态理念,并承载着“主客一体、分不对立”的精神要义。其价值意义在于:第一,“一体二分”深刻揭示人的两种生态生存状态,如此能够为生态环境法奠定“形而上的生态环境人”与“形而下的生态环境人”的人性基础。第二,“一体二分”能够将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化关系转化为人与人的社会结构化关系,继而复归人的生态环境法之主体地位。第三,“一体二分”是一种“主客和合”复合认知观,其能够将自然全面纳入生态环境法关系,继而形成新型“人—自然—人”三角互动生态环境法关系。
“两山三生”: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生态环境法价值论表达
“两山论”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生态环境法手段性价值。这一手段性价值是对社会生产力与自然生产力辩证统一关系的重新解读,其中蕴含耦合与调适双重思维。其价值意义在于:第一,“两山论”是一种“总体利益增进”的价值耦合观,立足此价值耦合观,生态环境法法理能够实现从“总体利益限制”到“总体利益增进”的进阶。第二,“两山论”中所涵括的调适思维是利益平衡理论的具象化呈现,在“两山论”指导下,生态环境法的利益调整功能将由“利益确认”拓展为“利益平衡”,以此推进“利益冲突→利益平衡→利益共生”的状态改变,从而为生态环境法增添“平衡之法”的底色。
“三生观”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生态环境法目的性价值。这一手段性价值是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现实化的最佳表达,是一种以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三生共赢”为目标的新型价值观。其价值意义在于:第一,“三生观”能够引领生态环境法从“保护与发展对立”到“保护与发展统一”的转型升级,从而“实现‘越发展越保护、越保护越发展’的闭合模式”。第二,“三生观”对于“经济—社会—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的全新认识,能够推动生态环境法朝着“三生良性循环转化”的轨道健康发展而日趋成熟。第三,“三生观”能够促进生态环境法进行实质法治的目标探索,最终形成目标驱动治理型生态环境法。
“两山论”与“三生观”共同塑造“两山三生”的生态环境法价值论。“两山三生”契合人民利益至上理念与命运共同体意识,其智识来源主要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绿色发展观”和马克思主义生态哲学思想“生态经济论”,并表征着“价值融创、全面增益”的精神要义。其价值意义在于:第一,“两山三生”在推动环境利益、社会利益、经济利益共存共生的同时,能够促进生态环境法从“单纯止损法”到“全面增益法”的换代升级。第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两山三生”的理论要点,立足此要点,生态环境法的制度建设能够更多关注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需要,并维护和保障好在分配这些生态产品过程中的公平和正义,进而有效保障和全面实现人权。
“整体系统”: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生态环境法方法论表达
“整体主义观”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生态环境法思维性方法。这一思维性方法是生态环境固有规律的回归,其中蕴含着深邃的整体主义哲学意蕴。其价值意义在于:第一,“整体主义观”能够为生态环境法注入逻辑统一性、价值融贯性、内容全面性等理论要素,全方位实现生态环境法的理论升级。第二,“整体主义观”能够有效推动生态环境法的知识体系对外部知识的接纳和改造,继而促进生态环境法的知识融合。第三,“整体主义观”能够将法律理性、科学理性和社会理性高度融合到生态环境法中,以此实现公法手段与私法手段的良性合作、法律与科学的有机嵌套以及法律与社会政策的互动贯通。
“系统工程论”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生态环境法技术性方法。这一技术性方法是一种为更好地达成生态环境保护整体目标,对生态环境法规范系统进行结构分析、层次分析以及动态分析的科学方法论。其价值意义在于:第一,“系统工程论”能够通过整体性功能发挥,以“二阶观察”视角“把外部环境中的事实和价值均以合法/非法的法律内在处理机制予以理解与消化”,从而实现生态环境法“系统/环境”差异的统一。第二,“系统工程论”能够通过结构性功能发挥,构建生态环境法的超循环机制,推动生态环境法规范系统结构的自我再生产。第三,“系统工程论”能够通过层次性功能的发挥,将生态环境差异性治理要素以规则转译的形式嵌入生态环境法各子系统中,从而“满足社会各子系统多样化和差异化的要求”。第四,“系统工程论”能够通过动态性功能发挥,在生态环境法规范设计中充分实现现时性与将来性的结合,以此增强生态环境法规范系统与时俱进的适应能力。
“整体主义观”与“系统工程论”合力构造“整体系统”的生态环境法方法论。“整体系统”契合新时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理念与规划思维,其智识来源主要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整体系统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医整体观”,并蕴藏着“统筹兼顾、综合协调”的精神要义。其价值意义在于:第一,“整体系统”蕴涵协同推进的先进理念,在这种理念的加持下,生态环境法的外部可以实现生态环境法规范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制度互动与规制融合;生态环境法的内部能够完成生态环境法规范的类型化和体系化整合。第二,“整体系统”是一种包含复合空间思维与动态时间思维的方法论。这种复合空间思维能够推动生态环境空间法律化和生态环境法律空间化,而这种动态时间思维能够实现生态环境法规范系统的连续性和动态性发展。第三,各种生态环境法关系的立体综合是“整体系统”的必然升华与最终归宿,如此能够引领形成多层次保护、多目标协同、多手段集合的立体综合领域型生态环境法规范体系。
“四规合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生态环境法本体论表达
“生态环境党内法规”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生态环境法特殊本体。这一特殊本体是体现生态环境领域“党的全面领导”的规范载体,其本质是一个具有政治敏感性和规则严格性的特殊规范。其价值意义在于:第一,“生态环境党内法规”能够通过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全面领导,为生态环境法赋予政治内涵,使生态环境法的政治效能得以充分发挥。第二,“生态环境党内法规”能够通过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溢出效力”的发挥,将生态环境的责任主体拓展至“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继而实现生态环境损害领域的党政同责。
“生态环境国家法律”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生态环境法核心本体。这一核心本体是生态环境法的成文化,蕴涵着生态环境法规范体系的主体内容和领域精神,具有“骨干性”。其价值意义在于:第一,“生态环境国家法律”涵括生态环境综合性法律、专门性法律、流域性法律、地域性法律等诸多内容,能够为生态环境法“骨架”的搭建供给养料。第二,“生态环境国家法律”能够通过“立改废释纂”推动生态环境法的确定化,助力生态环境法法典化的实现。
“生态环境国家政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生态环境法密联本体。这一密联本体是最接近“生态环境国家法律”的法规范体,具有“准法律”的独立价值或替代意义。其价值意义在于:第一,“生态环境国家政策”能够对生态环境法的理念、目标、原则、制度等产生直接影响,继而促成政策性生态环境立法。第二,“生态环境国家政策”能够通过实践检验矫正生态环境法理性建构主义脱离实际的局限,为生态环境法的创新变革开辟实践空间。
“生态环境社会规范”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生态环境法补充本体。这一补充本体是“当代中国规范体系中存量最大的一个规范群”,具有备位性。其价值意义在于:第一,“生态环境社会规范”能够以“自下而上”的方式补强生态环境法的内部规则缺漏,并协同生态环境法与本土法文化的对接。第二,“生态环境社会规范”能够通过“价值释放”的方式消解生态环境法“工具理性”的鬼魅,实现生态环境法“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最佳平衡。
“生态环境党内法规”“生态环境国家法律”“生态环境国家政策”以及“生态环境社会规范”耦合形成“四规合一”的生态环境法本体论。“四规合一”契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治场域,其智识来源主要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密法治观”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大法治观”,并凝结着“多元共构、协同规范”的精神要义。其价值意义在于:第一,“四规合一”蕴含着可以通过共识凝聚、协调统摄、结构锚定等机制的功能发挥,助力生态环境法从“单元异构生态环境法”向“多元共构生态环境法”的转型升级。第二,“四规合一”在促进生态环境事务“多中心化”治理的同时,能够推动形成生态环境治理的“大环保”格局。
时代滋养哲学,哲学引领时代。基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语境,自觉更新完成生态环境法哲学的科学表达任务,是实现人之尊严与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繁荣的必然选择,也是学界进一步推动中国生态环境法哲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当然使命。
(作者方印系贵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作者李杰系贵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原文见《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2期)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集团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