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数字报首页
版面导航
第01版:头版
第02版:基层
第03版:时评
第04版:理论
第05版:国内
第06版:国际
第07版:公益广告
第08版:平安贵阳
标题导航
融媒体时代进一步提升政工干部工作能力策略分析
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犯罪治理路径研究
把握智能影像机遇 构建新型传媒生态
版面概览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犯罪治理路径研究
■ 何缓 杨再滔 欧莉
内容摘要: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犯罪作为近年来犯罪量较高的轻罪,存在定罪免责标准不够明确、量刑评价体系不够全面、轻罪程序机制不够健全、犯罪预防手段不够科学等治理难题,要从明晰定罪标准、完善量刑体系、健全办案流程、强化预防措施几个方面优化治理手段,为完善轻罪治理体系提供参考。
关键词:轻罪治理;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宽严相济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犯罪治理研究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出发,深刻把握生态文明建设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战略意义,大力推动生态文明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此背景下,运用法治思维和力量做好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治理工作成为了新的时代课题。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位于贵州省东南部,气候温和、物种繁多,自然资源十分丰富。在这样的天然优势下,群众依靠生态资源自给自足,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群众“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法治意识淡薄,导致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犯罪多发。因此,亟需立足黔东南州实际对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犯罪治理进行研究,推进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现代化。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犯罪的实践检视
(一)定罪免责标准不够明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犯罪的入罪方式进行了修改,即以犯罪所得的数量、价值、捕捞(狩猎)的时间、地点以及工具、方法几个要素来评价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也就是说在禁渔区(禁猎区)或禁渔期(禁猎期),只要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狩猎),就可以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未全面考虑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犯罪所得的客观差异性,如果机械按照此标准办案,难以取得好的办案效果。2.出罪评判依据过于笼统。目前立法对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罪规定了“不作为犯罪处理”“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三种出罪标准,但缺乏实操性指导意见,难以对情节轻微、情节显著轻微的违法行为进行规制。3.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界限不清。因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加之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缺乏对法律的理解,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犯罪,就直接移送侦查机关,导致一些情节较轻、可以以行政处罚办理的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二)量刑评价体系不够全面
1.量刑档次不够精确。《刑法》对两罪只规定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个量刑档次,给予法官的司法裁量空间过大,难以统一量刑尺度。2.刑罚适用类型单一。以实际收监的短期自由刑仍是重要惩处方式,管制、罚金刑未得到充分适用。3.缺乏恢复性处罚措施。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犯罪属于环境资源类犯罪,处罚内容应当包括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然而目前并未设置针对性处罚措施。
(三)轻罪程序机制不够健全
1.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不畅。两种犯罪未与一般案件、重罪案件的办理程序进行区分,同时不少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办理,降低了诉讼效率,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四)犯罪预防手段不够科学
1.缺乏预见性防范措施。当前对两罪的预防工作多在犯罪发生之后,后续开展的宣传教育、督促整改工作均具有一定滞后性、延缓性。2.刑罚附随后果过重。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犯罪涉案人员大多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但同样会被“犯罪标签”长久伴随,极大影响罪犯再社会化。3.法治教育的针对性不足。两罪的犯罪主体具有文化程度低、接受能力弱等特性,线上法治宣传难以普及到这些群体,一些深入村镇的宣讲活动因具有一定专业性也难以确保被理解。
三、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犯罪的治理思路
(一)明晰定罪标准,实现援法断罪
1.细化“情节严重”规定。进一步明晰犯罪评价标准,对现有《司法解释》的“情节严重”作细化分类:(1)对于以个人食用或者饲养为目的,在禁渔(猎)区或禁渔(猎)期采用禁用方式进行捕捞(猎捕),但系初犯、偶犯,对生态资源造成的损害较小,因其社会危害性较低且再犯风险可控,应当列为“情节严重”第一层级。(2)对于以个人食用或者饲养为目的,在禁渔(猎)区或禁渔(猎)期采用禁用方式进行捕捞(猎捕),对生态资源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损害,但未达到《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后果标准,因其社会危害性较高且具有一定的再犯可能性,应当列为“情节严重”第二层级。(3)对于以盈利为目的,在禁渔(猎)区或禁渔(猎)期采用禁用方式进行捕捞(猎捕),对生态资源造成严重损害,同时具有形成产业链等从重情节的,因其社会危害性高、再犯可能性高,应当列为“情节严重”第三层级。2.建立出罪考察办法。虽然目前《司法解释》对两罪设立了出罪依据,但出罪并不代表必然免责,还应设置相应考察办法,例如通过无偿提供社会公益服务、参加法治教育和宣传、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等,完成后由相关部门进行量化评分,达到标准的可以作出相关出罪决定,以此降低不追诉风险。3.完善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相关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就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犯罪的线索移送范围、立案标准、移送程序等统一执法司法尺度,避免过多可以行政处罚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同时,对于不起诉案件,检察机关要提出对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并加强跟踪,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依法行政。
(二)完善量刑体系,确保罚当其罪
1.分化法定刑量刑档次。(1)对于“情节严重”的第一层级,可以处管制或者单处罚金;(2)对于“情节严重”的第二层级,可以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对于“情节严重”的第三层级,可以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2.激活现有刑罚措施。在对两罪量刑时,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应当适用缓刑,同时,要适当增加管制、罚金刑的适用率,真正实现刑罚轻缓化。3.增设生态修复处罚措施。在判处相应的刑罚处罚后,应当根据受损生态程度、涉案人员履行能力等同时判令承担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缴纳生态修复费等处罚,以此推进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的目的实现。
(三)健全办案流程,促使程序适当
1.建立轻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在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案件时可以借鉴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在案件入口把关上,采取“公安办案人员审查+派驻侦协办检察官提前介入”的方式对两罪进行评定,当同时满足(1)犯罪主体系初犯且主观恶性较小(2)犯罪手段属于轻伤害性(3)造成的损害结果较小等条件时,确定属于简案,对案件进行“标识”,进入“快速办理通道”,由公安机关集中移送,检察机关集中受理、集中审查、集中听证、集中起诉,审判机关依法适用速裁程序集中审理。
(四)强化预防措施,降低犯罪风险
1.构建数字化犯罪预防模型。通过数字模型汇集司法机关、行政部门案件信息,筛选出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犯罪的关键要素,从而抓取出本辖区内两种犯罪的高发时间、高发地点、高发人群,为相关部门在开展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打击上下游犯罪上提供数据支撑。2.建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降低犯罪记录对于轻罪罪犯带来的不利影响,可以探索根据刑罚轻重设置一定的考察期限,在考察期内没有再犯罪或其他违法行为,经审核通过后可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的制度。3.开展针对性普法宣传工作。要结合两种犯罪的特征,将庭审、公开听证等活动搬到犯罪多发地,通过面对面以案释法形成威慑,零距离释法说理提高群众认识,从而减少此类犯罪发生。
(作者何缓系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作者杨再滔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作者欧莉系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四级检察官助理)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集团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