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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案
法院:再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记者 贾华
  日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宗案例,两名被告人因贩毒且系再犯、累犯被从重处罚。
  被告人莫某川,2015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20年5月刑满释放。
  被告人覃某躲,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21年8月刑满释放。
  2023年11月,被告人莫某川、覃某躲为非法牟利,共同商定购买依托咪酯,并由覃某躲与上家联系确定购货渠道及交易地点。同年11月17日,莫某川驾驶轿车在湖南省怀化市接到覃某躲后,二人共同前往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期间,覃某躲与上家联络并根据上家发送的位置进行导航,到达上家指定地点后,经覃某躲试吸确认,莫某川以40000元的价格购得一包依托咪酯疑似物,并将该疑似物藏匿于车中,后二人驾车返回贵阳。同年11月20日晚,二人在贵阳市乌当区收费站处被抓获,当场从车中起获一包依托咪酯疑似物。经称量,该疑似物净重503.8克;经检测,涉案依托咪酯疑似物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本案经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覃某躲提出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已生效。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川、覃某躲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运输毒品依托咪酯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莫某川、覃某躲相互配合,共同促进交易,其地位作用相当,不分主犯、从犯。莫某川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案,系毒品再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覃某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案,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莫某川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判处覃某躲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法官说法】近年来,毒品犯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次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情况时有发生。本案是一起毒品犯罪分子再犯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莫某川曾多次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案;被告人覃某躲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案。
  莫某川、覃某躲为非法牟利,共同跨省运输依托咪酯共计503.8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莫某川系毒品再犯、累犯;覃某躲系累犯,二人均应依法严惩。根据莫某川、覃某躲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均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彰显法院对毒品再犯、累犯依法严惩的鲜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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