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数字报首页
版面导航
第01版:头版
第02版:基层
第03版:理论
第04版:时评
第05版:国内
第06版:国际
第07版:平安贵阳
第08版:消防
标题导航
充电宝危机何解?
别让不合格充电宝流入市场
解决充电宝问题不能只靠“召回”
“机场拦截”充电宝去向应公开透明
别让消费者为充电宝乱象“买单”
版面概览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别让消费者为充电宝乱象“买单”
■ 徐建辉
【新闻来源】问题充电宝成“烫手山芋”,消费者其实最受伤。当去年刚从正规渠道购入的充电宝,一夜之间因缺失3C标识沦为“违禁品”,当消费者捧着无法邮寄、无处安放的“烫手山芋”,被困在机场安检口进退两难。本该由企业与行业承担的质量合规责任,却以最粗暴的方式转嫁给了无辜的用户,如此荒诞的局面,究竟是谁在失职?(6月29日中国吉林网)
【普法课堂】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若充电宝属于召回批次或商家销售时未告知无3C认证,消费者因无3C标识导致充电宝被机场暂扣,可要求商家或品牌方承担寄存费用或损失。同时,若商家在2024年8月1日之后,销售时未明确告知消费者产品无3C认证,则构成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退一赔三”,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一场突如其来的“充电宝”风暴,让无数用户感到措手不及甚至是非常混乱。当很多人像往常一样带着充电宝赶到机场,却发现被“禁飞”了。而且,不同机场对问题充电宝的处置流程大相径庭,有的要求旅客直接丢弃,有的虽提供暂存服务却未明确后续处理方式。这种“一丢了之”的简单粗暴,不仅让消费者承受经济损失,更暴露出公共服务的冰冷与缺位。更令人寒心的是,消费者想要将被召回的充电宝退回商家,却遭遇快递公司因安全风险拒绝收件的尴尬。
企业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在此次事件中显露无遗。面对被召回的充电宝,部分商家仅轻飘飘一句“无害化处理”便想了事,却只字不提如何补偿消费者的经济损失,更未解释专业操作背后潜在风险的责任归属。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采用劣质电芯、简化安全设计,将产品质量抛诸脑后。如今问题爆发,却试图以“召回”为挡箭牌,逃避应有的责任,这无疑是对消费者信任的背叛。
监管层面同样存在执行短板。3C认证作为保障产品安全的重要门槛,为何在生产报批和市场流通环节未能有效筛查出问题产品?当新规出台后,相关部门是否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实际困境,并制定配套的缓冲措施与解决方案?从消费者投诉无门、权益受损的现状来看,监管的触角显然未能真正延伸到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最后一公里”。
要破解这场充电宝困局,需多方协同发力。企业必须树立起责任意识,主动承担起召回产品的回收、处理及对消费者的合理补偿,不能让“无害化处理”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监管部门应完善3C认证的全流程监管,在新规执行时,加强对消费者的政策宣导,统一机场对问题充电宝的处置标准,推动快递公司建立安全合规的邮寄流程;同时,加快公共充电设施的建设与普及,降低公众对充电宝的依赖程度,从侧面缓解因产品安全问题带来的矛盾。
诚如报道所言:整治问题充电宝没有错,错的不能让消费者扛下所有。整顿充电宝行业乱象,本是为了守护公众安全,但若以牺牲消费者权益为代价,无疑是本末倒置。唯有企业严守质量底线、监管部门强化责任担当、社会各方形成合力,才能真正让充电宝回归安全、便利的本质,而不是让消费者继续为行业乱象“买单”。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集团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