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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之力护航美丽贵州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中蕴含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
法治推动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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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中蕴含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
■ 张可
生态文明建设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而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生态文明智慧。从哲学思想到法典制度,从乡土规约到现代法治转型,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为当代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深厚的历史根基和实践经验。
天人合一:中华传统生态法律文化的思想根基
儒家思想将自然生态视为“天人合一”的有机整体,强调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礼记・月令》中详细记载了根据季节变化安排生产活动的规范,如“孟春之月,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体现了“顺天应时”的生态保护理念。孔子提出“钓而不纲,弋不射宿”,主张有限度地利用自然资源,反对过度捕捞和猎杀。老子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强调自然规律的至高地位,反对人类对自然的强行干预。庄子关于“鹪鹩巢林,不过一枝;偃鼠饮河,不过满腹”的论述,倡导知足寡欲的生活态度,为生态保护提供了哲学思辨基础。法家虽以严刑峻法著称,但在生态管理中强调“循天道,因民情”。商鞅提出“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主张根据自然条件制定法律。管仲认为“山林虽近,草木虽美,宫室必有度,禁发必有时”,体现了对资源开发的制度性约束。
源远流长:我国历代法典中的环境保护制度演进
秦代《田律》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专门环保法律条文,对春季伐木、夏季烧荒、捕猎幼兽等行为作出严格限制,甚至规定了稻田排水的生态保护要求。汉代《九章律》中盗伐林木罪的处罚严于一般盗窃;《盐铁论》记载“草木未落,斧斤不入于山林;昆虫未蛰,不以火田”,将儒家时令思想融入法律;汉武帝时期设立“水衡都尉”管理皇家苑囿,同时对民间资源开发进行监管。《唐律疏议》将生态保护纳入刑事法律体系,在《杂律》中规定:“诸占固山野陂湖者,杖六十”,禁止私人独占自然生态空间;“毁伐树木”条规定:“诸毁伐官私园陵内树木者,徒二年;若盗卖者,准盗论,减一等”,体现了唐代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宋刑统》沿用唐律并增加了对“烧田”的限制,“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北宋时期,黄河流域推行“引黄放淤”政策,通过法律强制规定保护河道植被,如《宋史・河渠志》记载“缘河州县,谕民多种榆柳,以备河堤”。《大明律》在《工律・河防》中规定:“凡盗决河防者,杖一百;盗决圩岸、陂塘者,杖八十。若毁害人家田庐、漂失财物者,杖一百,徒三年”;嘉靖年间,朝廷下令“禁砍伐沿边林木”,以维护北方边防的生态屏障,《明世宗实录》中记载“命沿边军民,不许砍伐树木,违者治罪”。清代针对边疆地区制定特殊的生态政策,《理藩院则例》规定蒙古地区“禁草场内开星、烧荒”,对违反者“罚牲畜九至一九”;乾隆年间,云南石屏县《异龙湖禁渔碑》记载:“禁绝私放鱼花、毒鱼、炸鱼等行为,违者罚银充公”,将国家法与地方生态实践结合;《大清律例》虽在清末受到西方法律的冲击,但仍保留“牧养畜产不如法”“田畴荒芜”等生态保护条款,体现传统生态法律制度的延续性。
乡约族规:乡土社会与民族生态习惯法的实践
我国徽州地区的乡约中,蕴含丰富的生态保护内容,明万历年间的《休宁范氏宗谱》规定:“本族坟山,不许盗砍树木,违者罚谷十石,充祠公用”;祁门县发现的清代《封禁山场碑》记载:“严禁盗砍松杉,毋许挖取冬笋,如违鸣官究治”,通过立碑公示强化生态保护。浙江义乌《杨氏宗谱》规定:“凡溪滩上下,各宜种植树木,以固堤岸,毋得砍伐,违者重惩”,将生态保护与宗族利益结合。福建莆田的木兰陂水利工程,在修建时制定《木兰陂水利规约》,规定“沿溪不得砍伐树木、倾倒垃圾”,将生态保护与工程管理结合。藏族将山林河湖视为神灵居所,形成“神山圣湖”保护传统;四川阿坝州若尔盖草原的部落习惯法规定:“禁止在神山周围打猎、砍伐、挖掘”,违反者需向寺院缴纳牲畜作为赎罪;西藏林芝地区的《工布地区环境保护习惯法》记载:“每三年封山育林一次,封山期间禁止一切采伐活动”,通过宗教禁忌实现生态可持续利用。侗族“合款”制度是重要的习惯法形式,贵州从江县《高增乡植树护林款约》规定:“凡造林之地,不得放牧牲畜,不得砍伐幼树,违者按每株赔偿稻谷五斤”;清代乾隆年间,侗族《六洞山区款约》刻石规定:“山林田土,各有界限,毋得越界砍伐,犯者罚银三两六钱”,通过集体盟约维护林业秩序。
浴火重生:近现代转型期生态保护的断裂与延续
鸦片战争后,随着西方法律体系的传入,我国古代的传统律例体系逐渐瓦解。清末修律中,沈家本主持的《大清现行刑律》删除了“田律”“河防”等传统生态条款,改为模仿西方的《森林法》《渔业法》。1914年中华民国政府颁布《森林法》,规定“国有森林由农商部管理,私有森林需经许可砍伐”,但传统“以时禁发”的理念被简化为行政许可制度。抗日战争时期,生态保护让位于战时需求,黄河花园口决堤等事件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但部分传统仍在民间延续,如山西晋商在蒙古草原经商时,仍遵守“不破坏草原植被”的传统习惯,与牧民共同维护草原生态。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改革和工业化建设对生态环境造成冲击,但传统中“集体管护”的经验被继承。1949年《东北解放区森林保护暂行条例》规定“发动群众护林,建立护林队”,借鉴了传统乡约中集体护林的做法。1956年中共中央在《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中提出“发展林业,绿化一切可能绿化的荒地荒山”,延续了传统植树护土的生态观念。改革开放后,传统生态智慧在法治建设中重新被重视。1984年《森林法》规定“全民义务植树”,与古代“劝民种树”的传统相呼应。1991年《水土保持法》中“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体现了传统“顺天应时”的生态理念。云南丽江纳西族的“东巴文化”中生态保护传统被引入现代环保实践,如玉龙雪山景区设立“东巴生态监护员”,结合传统禁忌与现代管理规范生态保护。
古为今用:当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传统基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其中“生态文明”概念与传统“天人合一”思想一脉相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绿色原则”,要求民事活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与传统法律中“以时禁发”的资源利用原则高度契合。当代生态补偿制度借鉴了传统“均平”思想,如新安江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通过上下游利益协调实现生态保护,这与清代徽州地区“各姓共护水源”的传统乡约理念一致。浙江丽水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将传统“山林作价”的习惯转化为现代市场化补偿模式。我国自然保护区制度吸收了古代“禁苑”“围场”的管理经验,如四川卧龙自然保护区在设立时,参考了清代“禁山”制度对核心区的严格保护。云南西双版纳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将傣族“神山”传统与现代保护区管理结合,划定“传统利用区”允许原住民进行可持续的生态利用。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展现了从思想探索到制度实践的完整体系,其“天人合一”的生态伦理、“以时禁发”的制度设计、“乡约族规”的民间实践,为我国当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了深厚的历史资源。从秦代《田律》到当代《环境保护法》,从傣族“勐规”到浙江“河长制”,传统与现代在生态保护中形成了跨越时空的对话。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深入挖掘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不仅能增强文化自信,更能为全球生态治理提供中国方案。我们需要进一步将传统生态智慧与现代法治理念融合,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
(作者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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